澳洋科技(002172):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及复牌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及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6日开市起复牌
近日,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法制日报法制网报道了题为《澳洋科技重大重组资产涉纠纷被法院立案小股东举报到证监会》的文章。文中提及“因大小股东之间纠纷,占有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4%股权的小股东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然人陈建农、朱琳将江苏澳洋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澳洋健投)、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澳洋医药)起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澳洋健投与第三人澳洋医药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将转让协议确定的张家港澳洋医院有限公司76.232%的股权返还给第三人澳洋医药。6月11日,苏州中院正式决定立案受理”,“三原告目前已书面向证监会实名举报澳洋科技在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存在重大问题,认为澳洋医院股权转让过程中价格明显偏低,且未履行必要决策程序,澳洋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要求证监会进行调查。”因上述报道,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澳洋科技,证券代码:002172)于2015年6月15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对报道事项情况了解后作出如下澄清,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澳洋科技,证券代码:002172)于2015年6月16日开市起复牌。
上述提及的各方当事人中,江苏澳洋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健投”)为本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张家港澳洋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医院”)、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医药”)为澳洋健投控股子公司;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为澳洋健投控股股东,为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之一。公司本次重组已于2015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及复牌公告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澳洋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98号)。2015年6月10日,澳洋集团及澳洋健投其余股东持有的澳洋健投100%股权已经完成过户手续,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澳洋健投本次股东变更,并签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2000252457)。
针对上述报道,经公司询问澳洋集团、澳洋健投、澳洋医药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相关人员,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时,澳洋集团、澳洋健投、澳洋医药及澳洋科技均未收到报道涉及的相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公司通过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热线12368查询,澳洋医药股东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建农、朱玲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澳洋健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立案。具体案件情况在收到法院案件材料后,公司将另行披露。
本次重组中,公司与澳洋集团及澳洋健投其余股东签署的《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澳洋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已经约定,若因交割日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该等事实或状态已经公司认可的除外)导致标的公司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且未在标的公司交割日前的财务报表上体现,澳洋集团及澳洋健投其余股东应以连带责任方式向标的公司做出全额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罚金、违约金、补缴款项等)、标的公司为维护权益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
鉴于2013年10月15日澳洋医药将持有的澳洋医院股权转让给澳洋健投的转让价格远高于转让前一年末澳洋医院净资产值,为此媒体提及的“澳洋医院股权转让过程中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不属实,且澳洋集团及澳洋健投其余股东已经承诺若标的公司出现诉讼等情况,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向标的公司做出全额补偿。因此,上述媒体所提及的诉讼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次重组造成重大影响,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不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正组织律师和财务顾问对媒体提及的事项进行积极应对,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发展,如有新的情况发生,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及复牌公告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