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股份(60048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3日(星期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5年4月28日,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258,347,3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251,669,464.60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258,347,3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251,669,464.60元。
(四)扣税说明:
1、公司股东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和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
2、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3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4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股东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和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3层
联系部门: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6211273、86211275
传 真:0591-86211275
邮 编:350003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
●报备文件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