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600689):诉讼事项进展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
涉案金额:6,057,400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原控股子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以下简称“三毛进出口”)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出具了(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三毛进出口在该案中的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万元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公司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依法向三毛进出口追偿。本项判决为终审判决。2015年3月13日,公司按照判决书支付了担保款6000万元,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5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详见2014年6月12日、6月26日、6月28日、7月18日、10月14日、11月6日、2015年3月4日及5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先行执行了法院生效判决后,考虑了三毛进出口实际情况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对三毛进出口追偿。2015年6月17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227号】,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人民币6,00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7,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057,400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不会对本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及时对相关进展履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227号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