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股份(600232):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税后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
●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由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64,718,544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8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29,177,483.52元,结余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以后年度。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6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80-8021228
联系传真:0580-8020228
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七、备查文件: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