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利控股(000584):涉及诉讼事项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629、1630、1631、211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就本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4年6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31)。
原告马喜斌、陈光华、汪小英、谢作光共计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4件案件诉讼请求为:索赔金额为1,587,050.13元人民币,要求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本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因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民事起诉书》4份。
特此公告。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