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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002144):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http://www.texnet.com.cn  2015-08-11 09:00:52  来源:中国证券网 收藏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互动邮箱:hdgk@zjhongda.com.cn;互动电话:0573—87550882。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8月10日14:00

  4、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9日15:00至2015年8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118号公司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国甫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2,712,9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8%。由于关联股东回避投票,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4,953,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374,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1,806,0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7%。由于关联股东回避投票,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4,046,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467,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0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90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4,057,779股赞成,895,800股反对,10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895,8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59%;1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478,8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95%;895,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05%;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1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马恺律师和袁金瑞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出处“中国纺织网”
编辑: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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