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科技(002127):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深证上〔2010〕24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对公司截止2015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核查,认为:
⑴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⑵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以下情形的资金往来:
①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及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②本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③本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④本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⑤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⑥本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⑶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虞卫民 万解秋 徐丽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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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