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000949):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8月24日,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肖树彬、曹俊友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2015﹞30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肖树彬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于2015年5月25日出售新乡化纤股票16,275股,7月9日用其个人股票账户购入新乡化纤股票2,600股。曹俊友先生作为公司的高管于2015年6月1日出售新乡化纤股票25,000股,7月9日用其个人股票账户购入新乡化纤股票4,0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董事肖树彬先生、高管曹俊友先生对其短线交易负有主要责任。为了督促上述人员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现要求二人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河南上市公司协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明报送至河南证监局。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所提出的问题。要求肖树彬先生、曹俊友先生按期参加相关培训并及时将培训证明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司董事会要求全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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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