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华(600152):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8月26日以通讯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董事长何承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经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为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升收益率水平,公司拟以拍卖的方式出售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纬五路27号房地产(现为子公司宁波人丰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所用),底价为人民币11,035.20万元。授权公司经营层办
理上述拍卖项目的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件。(详情请见《公司关于出售部分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本项议案尚须提请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15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经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现根据后续相关业务实际开展情况需要,拟增加2015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公司名称2015年预计采购数据2015年预计销售数据宁波维科工贸有限公司500 4000其他6000 500 与上述维科控股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合计华美线业有限公司[合营企业] 4000 2000 总合计10500 6500 (详情请见《公司关于增加2015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2)关联董事何承命、马东辉、黄福良、苏伟军回避了本次表决。
本项议案尚须提请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及通知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5年9月14日在宁波市和义路99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详情请见《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33)(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