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9月24日,经国家批准,新疆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590号),全文如下: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在总结2014棉花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优化完善,特制订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我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原则和目标
(一)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主要内容
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是指在棉花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能够保障植棉者获得基本收益的目标价格,当采价期内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棉花生产者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放补贴。
(二)制定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原则
1.市场决定价格。棉花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
2.保障基本收益。当市场价格下跌过多时,政府通过补贴保障植棉者基本收益,稳定试点地区棉花生产。
3.统筹兼顾。协调平衡上下游利益,统筹利用国内外资源,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4.平稳过渡。做好生产、流通、储备、加工、进出口等各环节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保持政策平稳过渡。
(三)开展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目标
1.为国家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探索经验。
2.保持新疆农用地内棉花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基本稳定,保障国家棉花安全,促进新疆棉花产业发展。
3.利用推行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摸清新疆棉花生产底数,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严格控制水资源过度开发,保护生态环境。
4.抓住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机遇,进一步凸显新疆棉花的产地优势,加快发展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吸引更多纺织服装企业落户新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5.完善财政补贴机制,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针对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目标价格补贴的发放方式
根据中发〔2014〕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将年度可用补贴总额的10%用于向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下同)兑付面积部分补贴,90%用于兑付全区实际种植者交售量部分补贴。
(一)补贴对象
交售量部分补贴对象为全区棉花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基本农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产者(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面积部分补贴对象仅为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
(二)棉花种植面积的申报、审核
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修订《自治区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查实施方案(试行)》。南疆四地州要根据此方案,合理制定本地基本农户面积核实操作办法。同时,对果棉、粮棉间作的,应区分不同树龄、树冠、品种制订折实间作面积标准。
棉花种植面积采取种植者申报审核制。6月初,基本农户向村委会申报棉花种植面积,村级全面核实公示,乡(镇)复核,县(市)、地(州)两级自查,自治区、地(州)联合抽查,核实认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县(市)的农业、财政、统计、国土部门申报棉花种植面积,同时出具土地利用现状图、实际种植该地块的证明等材料。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统计、国土、司法等部门全面核实,自治区、地(州)联合抽查、核实。
棉花种植面积核实认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在新疆棉花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中录入基本农户种植信息,县级农业部门在信息平台中录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种植信息。种植信息由应包含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补贴受益人及相关利益人的基本信息、核实认定的棉花种植面积等信息。
农业、国土、统计、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等部门应加强对棉花种植面积的统计调查工作,为兑付补贴资金打好基础。
(三)籽棉交售
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将籽棉交到经自治区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企业购进的籽棉应依法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棉花加工企业应将植棉户交售籽棉的籽棉毛重、单价、衣分率、回潮率、含杂率和结算重量等信息如实录入信息平台,备注相关信息的发票信息联,签章后交付植棉户。
(四)交售信息的统计
次年1月31日为交售信息统计的截止时间,植棉户应在此之前将籽棉交售到棉花加工企业,此后交售的棉花不纳入补贴统计范围。交售量的统计信息由信息平台统计生成,并于2月3日前反馈各地。
(五)在库公检
皮棉实行在库公检制度。棉花加工企业将加工的皮棉全部存入经自治区资格认定的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库进行重量检验、逐包抽取品质检验样品(以下简称取样)并进行品质检验样品的仪器化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纺织企业收购、加工自用棉,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监管,接受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引导企业参与专业仓储的建设,在有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设立监管区域,实行同等的监管要求,进行专业仓储和公检。增加建设仪器化公证检验实验室,与专业监管仓库布局相匹配。
为保证监管棉花在库公检工作的顺利实施,中央财政按据实结算方式,及时将新疆棉花入库公检经费拨付承检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六)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
当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及预测的市场价格、新疆棉花产量,预拨部分补贴资金一次。12月上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分别将监测调查的采价期内新疆棉花平均市场价格和新疆自治区农用地内棉花产量书面提供给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价格和产量数据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剩余补贴资金至自治区财政。自治区财政按总额5%的额度预留,机动补差。
建立健全预补贴机制。在国家预补贴资金到位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预拨自治区补贴资金总额,扣除预留资金后的10%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和全区已交售的籽棉量统计信息,测算亩均预拨补贴标准和交售量预拨补贴标准,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国土、统计部门拟定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拨付补贴资金。
次年2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清算的剩余补贴总额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和次年1月31日前交售量统计信息,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国土、统计部门拟定各地(州、市)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方案。其中,特种棉(包括长绒棉和彩棉)的目标价格补贴标准(产量部分)为陆地棉目标价格补贴标准(产量部分)的1.3倍。特种棉的种植面积和产量单独统计、单独上报。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拨付补贴资金。
乡(镇)财政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比对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和植棉户提供的税务票据,以“一卡通”或其它形式将补贴资金兑付到棉花实际种植者。
实行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信息公示制度。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和籽棉交售量等补贴信息在村级全面公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在种植地所属乡镇和县农业局等处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示过程进行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种植户信息、棉花种植面积信息、交售量信息等,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收集和保存公示影像资料。
三、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加工企业加工资格认定
继续实行籽棉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非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不纳入信息平台统计范围。收购加工的棉花应如数发送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在库进行公检,在库检验的成包皮棉公定重量作为核定企业收购籽棉加工的皮棉公定重量和棉花运输补贴的依据。对不如实标注、籽棉收购总量折算皮棉后大于或低于公检量4%及以上,且没有充分合理理由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取消其加工资质,纤检部门停止其公证检验。相关部门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认定标准
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疆内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须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和自治区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证书》。实行“一线一证”,即:一条棉花加工生产线须具有一个《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2.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良好;正常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活动,收购籽棉未出现“打白条”行为;加工的皮棉按规定时间全部发运到指定的经资格认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监管并在库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纺织企业收购、加工的自用棉,须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购销运行情况。
3.能与信息化平台和税务部门联网,在经营活动中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开具、取得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4.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关于棉花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的规定,未出现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未发生伪造、变造、冒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棉花质量凭证、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及其他检验标志、标识的行为。
(二)认定流程
1.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质监局(纤检所)、工商局、国税局及农发行,共同配合,按照认定标准提出企业初选名单在每年4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质监局(纤检局)、工商局、国税局及农发行联合审查并确定企业名单,并在每年5月底前在各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分批次对符合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核发带有统一编号的牌匾,有效期为两年。
3.对棉花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在棉花收购、加工期间,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纤检所)、工商局、国税局及农发行对企业实施动态监管,据实上报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经营有关情况。
4.棉花加工企业在申请资格认定时,应向审批机关备案籽棉代收点信息。设立的籽棉代收点为棉花加工企业的外派机构(部门)或具备棉花加工企业的委托书,以棉花加工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有固定收购场地并达到防火要求。棉花加工企业和代收点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其它涉税事项。棉花加工企业对代收点负有管理义务,承担籽棉代收点全部法律责任。若代收点出现不给开具或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及时取消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三)资格认定的退出机制及相关处罚
经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纤检局)、工商局和国税局核查属实,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及相关资质。
1.发生税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达到少缴税款、恶意套取补贴的;
2.恶意修改棉花品质、重量、条形码等信息,套取补贴资金的;
3.在籽棉收购中压级压价、不如实标注有关检验数据,且情节严重的;
4.加工好的皮棉未按规定时间全部送到指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自用棉除外),未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的;
5.通过采购新疆以外的籽棉,以及购买区内外皮棉、进口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6.直接参与、操纵“转圈棉”套取补贴资金,或恶意收购疆外棉的;
7.收购棉花期间,未按要求在厂区门口等明显位置悬挂带有统一编号的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单位牌匾的;
8.伪造、变造、冒用、转借、自行悬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单位牌匾的;
9.使用擅自扩建增加的生产线(即“一证多线”)从事棉花加工活动的。
10.棉花加工企业对其籽棉代收点不认真履行管理义务,致使籽棉代收点不符相关规定,在收购籽棉过程中严重违规,情节严重的。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完善《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棉花种植面积,不得套用、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二)本地转圈棉及疆外棉流入控制办法
1.本地“转圈棉”控制办法
一是由质监(纤检)部门牵头定期核对加工企业皮棉产量,并与折算后的籽棉进行对账,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严肃处理。
二是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恶意低开衣分,如出现该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资格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认真落实在库取样和专业仓储制度,有效防范“转圈棉”,精确统计棉花数量,确保新疆棉花公检的公信度。对发送到经资格认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的棉花,强化监管,并进行在库重量检验、取样和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对自治区纺织企业自用棉,须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入厂公检的棉花只能自用,不得转让销售。
2.疆外棉流入控制办法
采取措施坚决杜绝疆外棉花流入我区,非法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凡是没有明确使用目的的疆外棉不予进疆。
一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和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分别制定《疆外棉进疆运输管控办法》,严格监控疆外棉进疆的公路和铁路运输渠道。所有进疆棉花都应出具疆内用棉企业的收购合同,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进疆棉花外,其它凡是在入疆列车中装载棉花的,需向铁路部门填报“棉花铁路进疆申报单”,如实填写列车批次、发货地、发货单位、收货地、收货单位、装载数量、棉花种类(籽棉、皮棉)等信息;铁路部门核对铁路运单相关信息后,每月定期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纤检局和统计局。由交通管理、公安部门在星星峡、依吞布拉克等入疆主要通道设监测点,对入疆装载棉花的车辆实施登记,填写“棉花公路进疆申报单”凡是无法出示购销合同的疆外棉不予放行。监测点定期将进疆棉去向反馈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各地领导小组,由各地重点对购买疆外棉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管。
二是各级质监(纤检)部门在公检过程中如发现疆外棉花,不予公检,并依法进行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各行政主管机关。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监督管理。
三是经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在收购籽棉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甄别棉花品种和质量,禁止利用疆外棉套取补贴。
(三)政策宣传工作
1.部门分工及责任
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按照自治区确定的统一宣传口径,编印宣传资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补贴政策,让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均能了解掌握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2.充分发动驻村干部入户宣传
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访惠聚办公室等部门结合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号召植棉区的驻村干部集中开展宣传工作。驻村干部要采用政策口口相传、田头讲解等方式,为植棉户答疑解惑。
(四)培训工作
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和相关涉农政策的整理汇总,编印《新疆棉花目标价格及相关惠农政策培训资料汇编》;牵头修订《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开展培训工作;牵头组织自治区层面的培训。
各地州根据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指定牵头部门,有针对性地分批对地州有关部门、各县市有关部门、村镇干部、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涉及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人员熟悉掌握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由受训人员组成宣讲组到县市进行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另行组织相关培训,直至将培训落实到村一级。
(五)其他政策支持
实施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后,将增加对新疆节水灌溉工程和优质棉生产基地建设投入,加大对农机具购置和农业保险保费等补贴力度,继续实行出疆棉运费补贴。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进行对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政策研究,论证引入价格保险等其他工具参与改革的可行性。
五、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及应急措施
(一)组织领导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相关改革政策,会商改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指导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监督检查
1.设立监督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设立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监督电话,并通过新疆卫视、新疆日报等主流媒体和网络向全社会公布。各地州、县市的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均需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植棉乡镇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涉棉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建立补贴公示和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棉花种植补贴村级公示制,建立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询。
3.坚决杜绝补贴面积虚报、漏报现象发生。对于南疆基本农户出现虚报面积套取补贴的情况,经查实后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对棉花加工企业虚开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向棉花加工企业虚开普通发票、或基本农户、生产经营单位私自篡改籽棉交售票据冒领补贴的,严肃查处,追缴其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受理问题,若情况属实,对造假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4.严厉打击利用疆外棉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凡是参与利用疆外棉套取国家补贴的植棉户取消当年补贴资格,追缴其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恶意收购疆外棉的棉花加工企业,取消资格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5.各级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将农用地外其它性质的土地上的棉花种植者纳入基本农户范围。
6.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对设在当地的棉花加工企业代收点进行监管,对于没有棉花加工企业委托书,没有固定收购场地,没有达到防火要求的代收点要予以取缔。籽棉收购期,要加强代收点的安全检查,规范其收购行为。如发现代收点不给开具或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地州棉花目标价格领导小组反映。
7.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质监、统计、供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避免出现收购环节中的虚开发票、“转圈棉”等问题。建立健全棉花生产经营数据信息平台,涵盖种植信息、籽棉交售信息、皮棉加工信息、税务票据信息、入库公检信息和一卡通信息等。通过平台完成种植面积、销售数量、价格、加工能力的数据采集和综合分析,实现籽棉收购量与皮棉加工量的有效监控。
8.棉花收购期由发展改革、财政、农业、质监、工商、税务、统计、交通、铁路、供销等部门抽调骨干人员组成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棉花加工企业收购时使用籽棉交售票据情况、收购量、公检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会商协调机制
区、地、县、乡四个层面分别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实行定期会商和不定期会商相结合的形式,原则上自治区层面的定期会商在棉花收购期(每年9月至12月)每周举行一次,主要是会商日常工作中的常态性事项。遇重大事项或突发性专项工作随时进行不定期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