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002144):收购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23日,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自筹资金人民币30,200万元收购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控股集团”)持有的海宁宏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投资公司”)33.3333%股权和宏达控股集团拥有的对宏达投资公司149,662,160.89元债权。2015年8月10日,本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次交易所签署的《转让协议》正式生效。以上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4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公司关于收购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5)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
2015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宏达控股集团的《关于要求宏达高科延期支付交易款的函》。函中称宏达控股集团根据资金运用需求实际情况,要求公司可以就2015年7月23日签署的《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债权、股权交易款进行延期支付,并无需支付延期付款期内产生的资金延期利息。付款期限改为:(1)首次转让款3,200万元可于2015年10月21日前支付;(2)剩余转让款27,000万元可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
根据转让协议第五1(3)条的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即2015年8月10日起,按股权比例由原宏达控股集团持有宏达投资公司的相关收益及权益归宏达高科享有不变。
由于该函件要求延期支付事项,有利于减少公司支付交易款的资金成本,且获得的权益不变,因此公司同意了该函件的要求,于2015年10月20日向宏达控股集团支付了首次转让款3,200万元。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