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我国及欧美大国是如何监管Uber的?
导语: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拟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车和预约出租汽车,“专车”等拟被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也就是说,“专车”有望获得合法身份,而非营运车辆禁止接入专车经营。
在此背景下,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智库系列丛书第五部《Uber:开启“共享经济”时代》(详见:http://www.100ec.cn/zt/uber/)应声发行,火热销售中。该书首度揭秘了估值超500亿美元的初创公司Uber成功背后的秘密与商业逻辑,全面打开了未来“共享经济”的大门。该书在全国新华书店、机场中信书店,以及天猫、京东、当当、亚马逊中国、苏宁易购、淘宝、微店、拍拍等各大电商平台均有发售。以下是本书关于Uber的政策危机及现有法律生存环境解读:
Uber等专车在国外及我国面临的监管难题
自2009年推入市场以来,Uber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了全球270多个城市。伴随着消费者的热烈追捧和出租车司机的叫苦连天,一边是政府部门的限制命令,一边却是企业依然的蓬勃壮大。
我们来看看欧美及我国对Uber等专车企业的态度与法律监管现状。
1、欧洲
在欧洲,监管部门对Uber的态度也不甚友好,布鲁塞尔和柏林都对它下了禁令。除了监管之外,这家年轻的公司在欧洲还需要面对出租车司机的大规模抗议活动。
2015年6月初,欧洲几个中心城市的出租车行业相约举行抗议活动,数以千计的伦敦出租车司机聚集在特拉法加广场,法国的司机们以蜗牛般的速度堵塞道路,马德里的出租车司机罢工24小时,巴塞罗那的司机们则去示威游行,柏林的司机们进行了集会,甚至连Uber并未进入的城市汉堡也加入示威游行的军团,抗议德国本土租车服务提供商WunderCar。
此前其最受欢迎的服务在全德国遭到了禁令,这是这款颠覆性的打车应用第一次遭遇全国性限制。法兰克福地区法院施加的这项临时性禁制令,不允许Uber营运其Uber Pop“拼车”服务。在法国,Uber也面临监管难题。以下以法国为例看下Uber的法律监管现状。
法国是Uber在欧洲的第二大市场,一直是企业推陈出新的实验先锋地。在法国,Uber对出租车的竞争是否合理合法?法国内政部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Uber因此被判10万欧元的罚款。当然,Uber提出了上诉。Uber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震荡不言而喻,两者之间的火药味愈来愈重,摩擦不断。
根据法国《世界报》报道,2015年6月12日到13日晚上,在巴黎,五十多名出租车司机联合行动,对抗拦截UberPOP车辆,要求里边的乘客下车。警方采取了默许态度。出租车司机愤怒地表示:“UberPOP就是黑车,就是地下劳工!”
法国消费者协会UFC-Que choisir在6月11日也表态否定Uber,认为其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Uber公司承担律师费为一名被指控违规的UberPOP私车司机辩护。6月11日法国法院最终判其无罪。
由上述可见,在法律监管方面,欧洲总体上对Uber模式持消极的否定态度,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监管法规。
2、美国
Uber起源于美国。不过,Uber等的搅局招致了监管机构和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抵制。早在2011年公司名称还是UberCab时,这家打车服务提供商就在旧金山被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运营;后来,Uber等打车应用在华盛顿、马萨诸塞州、纽约、洛杉矶、西雅图接连碰壁。
直到2014年7月,西雅图的监管部门才对这些打车应用全面放行。
其实,Uber在美国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与法律监管及相关方博弈的历史。从最初的身份博弈、到后来的规模博弈,价格博弈,博弈仍在不断持续中。
3、中国立场
2015年1月8日晚间,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的一条消息,明确表示“专车”服务应根据城市发展定位与实际需求,与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传统客运行业错位服务,开拓细分市场,实施差异化经营。
看起来,交通运输部似乎对专车网开一面,但消息同时明确: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而在当前的专车服务模式中,私家车主构成了专车司机的重要部分。就交通部态度来看,对于滴滴、Uber等专车模式采取相对宽容开放的态度,对于通过打车软件提供专车服务的车辆不能是私家车。如此一来,也只有拥有出租车运营牌照的公司的营运车辆才可以提供专车服务。
面对交通部的表态,一些地方相关执法部门开始查处违反运营的专车。但实践中大量存在私家车挂靠租车运营公司从事专车服务的情况,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变相私家车运营存在法律风险。
中国专车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回顾
1、国务院于2013年1月1日修订的《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营为行政许可事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9日出台《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网站、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调度服务规范,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客运服务驾驶员或者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前款规定的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务”。
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于2014年8月12日出台《关于禁止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并严厉打击专车市场
4、2014年11月,沈阳率先叫停“专车”服务。随后,济南、南京、北京等多地交通管理部门纷纷表示,“专车”属于违法运营范畴,一经发现,将被查处。
5、交通部于2015年1月1日修订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专门规定了“‘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
6、国务院于2015年1月1日出台《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号召“发展共享经济,规范发展网络约租车等新业态”。
7、2015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明确表态:“专车”服务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各类“专车”软件公司应当遵循运输市场规则,承担应尽责任,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
8、2015年7月19日,上海交通局开展“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部分召车信息服务商对注册的驾驶员、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格不作核实,导致合法、正规的客运服务队伍中混入了“黑车”和“黑车”驾驶员。
“Uber们”面临的合法性争议
1、运营身份合法性问题
Uber运用互联网软件及相关技术(位置信息等)来为用户提供私家车专车服务,对现有的出租车运营模式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政府之所以对出租车行业加强管理,无非是考虑到出租车行业涉及社会秩序的各方面问题。比如:驾驶车辆的性能及安全问题,驾驶员的驾驶能力及身份问题,这些都直接涉及到乘客的人身及财务安全。如果不监管,就有可能会出现大量“黑车”严重损害乘客利益的情形。而Uber提供私家车专车服务无法做到车辆、驾驶员等信息的全面核实,无疑会带来诸多风险。
因此,如果政府一方面对传统的租车行业实施监管,一方面若放任私家车专车服务,无疑是黑车合法化,干扰了租车行业的正常的秩序。所以,面对Uber等专车模式,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要有一个明确可操作性的监管法规。但如何面对互联网+时代的专车服务模式,在法律监管上面临挑战。
2、涉及的税务问题
传统的租车行业在严格监管之下,有关的税费不存在疏漏问题。但是对于Uber等专车而言,却存在“税务漏洞”。在国外,这种情形已经出现并已引起重视。
根据加拿大La presse新闻网2015年3月的一篇报道,UberX存在相当的逃税漏税现象。在加拿大,所有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公司都必须缴纳收益的30%作为税款。而使用UberX APP软件进行的资金交易,由荷兰的子公司Uber B.V.开具发票。资金由荷兰通过信用卡流出。UberX司机的收入同样原理由Uber B.V.支付。子公司100%隶属于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Uber international C.V.。而百慕大是众所周知的避税天堂,而且银行交易受保护不被追查。
这是新经济形态带来的问题:各个公司既可以在世界各地,也可以无影无形地办公。然而法律没有跟上。立法机构要么没有能力修正法案;要么其实根本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用了;要么对这些根本就完全不在乎。”
3、驾驶员与平台法律关系难题
对于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个问题已经在部分国家出现了问题,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认识认为,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是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在法律监管面,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
4、其他存在的问题
在对于Uber等专车监管及执法层面,也存在非常多的法律问题。例如:蒙特利尔市政府判定UberX违法经营,2014年12月宣布将扣押违规车辆。但是实际执法却困难重重。
蒙特利尔市长Denis Coderre表示:“我不是反对科技,但是我们有三个问题要提出:Uber在加拿大交税是不是恰如其分?Uber对司机的保险是不是覆盖周全?如果有交通事故,是否有保障?还有出租车怎么办?总共价值12亿加元的出租车营业执照怎么办?就这么算了?法律法规比科技来得慢。但是可以肯定,违规交通将会带来后果,不能像Uber那样好像没有任何法规限制,随意植入市场。”
可以肯定地说,当法律面对互联网科技时,显然表现地更为缓慢,更加滞后。如何理性的对待新事物新问题,用新的监管办法、新的监管思路去看待互联网专车服务新模式,这既是一个法律监管问题,也是一个社会价值判断问题。这必将伴着博弈、冲突与挑战而不断探索与尝试。本章节出选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出版的”互联网+“智库系列丛书第五部《Uber:开启“共享经济”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