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股份(000782):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21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3年7月31日,本公司以“2013-025”公告披露,本公司因受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刘旺好认为本公司虚假陈述了相关信息,导致其损失,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案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4号)。
2015年3月10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新增同类案件34宗(编号:2014-170至2014-181;2015-12至2015-28;2015-552至2015-555;2015-597)。
截止至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收到上述同类案件共92宗。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旺好等共92人
被告: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股票,依据被告在2012年12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被告于2011年7月20日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认为,被告实施虚假陈述,导致股价下跌,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公证费等。
三、判决情况
2015年10月19日,广州中院就本案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4号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2499596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获知原告是否提起上诉。本公司暂决定不予上诉。由于上述判决仍处于上诉期内,故上述判决暂未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如有具体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