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股份(000158):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软件”)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北明软件(简称“原告”)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简称“被告”)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法定代表人:李锋。
被告: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法定代表人:宋健。
(二)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签订了《物流服务协议书》及《仓储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货物门到门运输、承运货物的分拣与包装、仓储等服务;合同自2014年12月4日生效,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日;被告对在其责任期间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丢失,或未按原告要求时效到达客户,使原告受到损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包括额外增加的费用及货损等内容。
2015年8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的电话通知称,被告用于仓储原告货物的深圳仓库发生火灾,原告的货物因火灾而全部烧毁。
根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烧毁货物清单表及原告此前购入该批货物的订单、发票等文件进行核算,该批货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33,245,040.00元。
经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被告按要求交付其仓储的该批货物或对该批货物的实际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和确认,或对因该批货物毁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提出具体的赔偿方案。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未向原告作出任何形式的书面回复。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就上述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损毁的仓储货物的损失,合计人民币33,245,04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