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冠(000018):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7日及2015年11月19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7010)、《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7013),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二)会议召集人: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2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2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一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尔龙先生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5年11月17日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依法聘请的见证律师;本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190,273,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210%。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81,761,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8,511,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2.0219%。
(二)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90,000,305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43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81,488,376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22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511,929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11%。
(三)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73,132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31,332,585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钱昱婷律师、薛常青律师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