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002021):重大诉讼进展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9月2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来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海彬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2014)浙湖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等相关文件。杜红起诉公司为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向杜洪借款(包括借款本金人民48,000,000元及利息、实现担保权利及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诉讼详情参见2014年9月4日、12月2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8)、《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23)。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针对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海彬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此外,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杜洪诉被告蔡开坚、倪席平、中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中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磐安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浙江中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两个诉讼案件原告张海彬、原告杜洪致公司的免除担保责任确认书,均表示在上述两个诉讼案件中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主张公司在相关案件中的保证担保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