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53—1955年)
1953年
1月14日 经政务院批准,外交部、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
2月2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实施《海关对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合同进出口货物监管征税办法》。
3月19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决定税务机关的检查单位改称监察单位,并对《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做了修正。
3月24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税务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
3月 财政部召开第四次全国农业税法会议。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了税率、查田定产、农业税减免、思想作风与工作方法等问题。会后,财政部将此次会议研究的几个主要问题和意见,向中共中央写了报告。
5月23日 政务院公布《关于受灾地区减免税收办法》。该办法规定:一、灾民以救济粮、救济金所经营生产自救的营利事业,经证明者,可在灾区以内免纳营业税、所得税;二、灾民贩运灾区产品至非灾区销售,持有临时灾民运销证者,减半征收临时商业税。三、灾民组织的车、船、畜力运输,持有灾民免税证明者,免纳运输业临时商业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灾区农民以自产油料粮,委托油坊代榨或以粮换油者,其自用部分,经证明,可免纳货物税。五、灾民在灾区内买卖牲畜,免纳交易税。六、粮食公司和合作社的基层组织接受政府指定任务,低价供应给灾区种子者,免纳营业税。
6月5日 政务院召开第一百八十一次政务会议,听取财政部代部长戎子和关于农业税工作的汇报,并通过了政务院《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
6月至8月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会议着重讨论了贯彻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问题,提出了中国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到会讲话,他在讲话中对修正税制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批评。 8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会上作了题为《对财经工作的几点意见》的讲话。 8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作了会议总结,提出了过渡时期的税收任务和税收政策。关于税收任务:“一方面要能更多地积累资金,有利于国家重点建设;另一方须要调节各阶级收入,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并使税制成为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关于税收政策:“对公私企业应区别对待,繁简不同。对公私合营企业应视国家控制的程度逐渐按国营企业待遇。对工商业,应使工轻于商,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日用品轻于奢侈品,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轻于无益于或少益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
7月2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已批准不纳营业税的私营批发商自8月1日起一律照纳营业税的通告》。
8月28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其中规定:一、征收农业税的方针政策,必须按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民生产发
展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征收公粮的指标数字。今后3年内,农业税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并按1952年的农业税税率执行。二、征收公粮必须按照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在未完成或未进行查田定产地区,一般应停止进行查田定产工作,根据各地土改时群众评议的和历年征粮工作中初步调查的田亩数量,并通过群众民主评议,加以调整和规定。三、做好依法减免工作。
9月14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会上作了题为《克服财经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报告。他在报告中肯定了1953年上半年税收工作的成绩,认为提出修正税制是有理由的。同时,批评了修正税制的错误,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公私一律”的提法,一个是变更了纳税环节。国营商业与私营商业是不同性质的两类企业。国营商业的全部利润要上缴,还要担负着维持生产、稳定市场的责任。私营商业只向国家缴所得税。把批发环节的营业税移到工厂缴纳,批发商免了税,使私营商业的销售价格可以低于国营商业,从而打击了国营商业和内地工业。
10月3日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的报告》。该报告提出,由于牲畜交易税中的猪、羊交易税各地执行不一致,屠宰商和农民自养自宰的税负不平衡,造成了一些矛盾。为了鼓励农民多养猪多积肥,根据全国财经会议精神,拟定以下办法:一、猪、羊的交易税全国一律停征。二、屠宰商的屠宰税,包括营业税在内仍按13%的税率征税,另按固定税率征收2%的所得税,为简化手续,所得税可与屠宰税合并征收。三、城镇农民自养自宰猪羊出售,也按13%税率征收屠宰税。四、少数民族免税优待仍旧执行。
10月26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实行《海关审理税则分类估价申诉案件暂行办法》。
1954年
1月5日 为了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财政部发出《关于1954年度继续免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商业税的通知》。
4月17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重工业厂、矿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征税免税补充规定的通知》。
5月19日 外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国营公司对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出口国家合同货物缴纳关税暂行办法》,自当年—6月1日起实行。
9月20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9月23日 政务院总理周思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周思来在报告中说,从1950年到1954年,农民所缴纳的税款所占的比重从29.6%降低到13.4%,而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缴纳的税款和利润所占的比重却从34.1%增加到66.1%。财政工作的迫切任务是继续贯彻合理的税收政策,努力为国家工业化事业积累更多的资金。
10月29日 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正现行工商各税暂行条例对检举偷漏税案件的提奖规定的通知》,将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修正为:“得在罚金或没收品变价的30%范围内,酌情提给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或酌予名誉奖。",对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屠宰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提奖办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11月11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二、三两条条文,同年11月30日,由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通知颁行。
1955年
2月12日 中共财政部党组就税务干部中贪污盗窃国家税款的情况向中共中央作了汇报,并提出了准备在税务机关中进行一次反贪污检查的意见。 2月20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汇报。同时,要求这次检查应在党政严格控制下切实认真进行,但应力求稳妥,不要形成运动,不要采取“打虎”、人人“过关”的办法,而采取结合年终总结和干部鉴定一并进行的办法,以免发生偏差,损害工作情绪,影响国家税收。
3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权限的规定的通知》,对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税、免税权限重新作了规定,凡属地区性的、个别的或临时性的减税、免税,改由省、市税务局报请省、市人民委员会核定施行。
5月7日 为了顺利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限制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务院发出《关于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应防止农民不必要的出卖和出典土地,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按一定程序报上级批准后才能办理契税手续。二、取消原在农村设立的土地买卖交易员,原交易员工作交由乡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三、县人民委员会对经过契税手续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应于年终加以汇总,上报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
7月 经财政部和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主办的《中央税务公报》更名为《人民税务》。自1959年起,《人民税务》奉令停刊。
8月4日至2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五届全国税务会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在会上作了题为《关于两年来全国税务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财政部副部长吴波作了题为《关于五届全国税务会议的结论》的报告。会议检查和总结了修正税制工作中的问题,明确了今后税制发展方向和建设方针,并对以后两三年税收工作做了初步规划。提出税制建设方针是:学习苏联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共私区别、繁简不同”的原则下,随着经济的变化和发展,积极钻研,统一规划,慎重参考,逐步过渡。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对国营企业实行具有周转税性质的新税,并先从重工业试办。二、由税务机关办理监交国营企业利润的工作,从1956年开始先接办原已下放到省市财政厅局监交的部分和实行新税的部分。三、对私营工商业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课税问题作了研究,并确定了办法。8月15日至29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第五次农业税工作会议b会议检查了1953年和1954年的农业税工作情况,提出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鼓励增产的税收政策。同时,提出修订和补充农业税的征收办法。
8月3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主管部门自行下达与税法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主管部门不应自行下达同税法有抵触的文件。
9月17日 国务院第五办公室批复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私营商业改造中征税问题的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提出,税收必须配合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但税收上的配合,一方面要有利于国家安排改造措施的贯彻;另一方面要起限制和调节利润的作用,并适当地照顾国家的收入。为此,有必要将私营商业为国营、合作社商业代购代销有关纳税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凡国营、合作社商业委托私商代购代销的商品,一律改按代购代销关系征税,即不分工业品、农产品均由国营、合作社商业负责缴纳零售营业税,对私商只就其所得手续费按7%的税率征营业税。二、私商受国营、合作社商业委托代购代销每月所得手续费不满30元者免征。一般未改造的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仍执行每月销售额不满90元、收益额不满60元者免征的规定。三、对于组织起来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拟均按独立单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10月1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有关交纳工商业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私营商业(包括小商小贩)接受国营商业、合作社委托代购、代销、代批,不分工农业产品,均就所得手续费按7%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二、私营商业向国营商业、合作社批购零售或经销、经批商品,不分工农业产品,也不分批发零售,除缴纳商品流通税商品外,均应按销售额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仍按照原纳税办法办理。三、公私合营商业或合作社与私营商业共同出资组成的合作商店,均应按独立单位缴纳工商业税。四、属于统一经营,合并计算盈亏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合作食堂等,均应按独立单位缴纳营业税与所得税。五、简化征纳手续。
10月19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两年来农业税工作情况和对今后工作意见向中央的报告》。该报告提出,在1956年、1957年把农业税继续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报告还提出了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规的建议。
10月29日 国务院发布《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对原印花税税率税额表的税目、计算单位进行了简化、修改,自1956年1月1日起执行。
11月1日 财政部发布《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手工业合作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小组等(简称手工业合作组织),都依照该办法纳税;对新成立的合作组织,分别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优待;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后根据生产上的不同情况,分别比照小型工业或大型工业标准缴纳工商业税。
12月21日 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诊所、门诊部、卫生院、卫生所、个体开业医师、镶牙所(馆),一律免征工商业税。
12月30日 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关于工商税制建设和对国营企业推行周转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该报告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进展,特别是对资本主义改造工作的加速,各种经济关系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现行税制已经同经济发展的情况不相适应,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才能进一步发挥为社会主义工业化积累资金和调节各阶级收入的作用。该报告对税制改革提出了初步规划,主要内容是在二三年内对国营企业分批推行周转税,对已经实行全行业合营和推行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逐步比照国营企业办法征税,对合作社继续改进征税办法,最后过渡到周转税和所得税两种缴纳形式。
[资料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大事记》(国家税务总局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