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06年纺织出口许可证件补签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情况反映和部外贸司来函,现将延长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补签期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补签期限延长至2007年3月31日。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发证系统(2006版)延至2007年3月31日17时关闭。
二、出口经营者申请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相关审核批复工作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需申领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须由出口经营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说明需申领新证的具体情况,并提交出口经营者出运提单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申领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出口经营者名称须与出口报关单上出口经营者名称一致。)
三、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须严格审核并确保各出口经营者相关类别项下有可申领数量,严禁无许可数量发证。
四、2007年3月31日,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具体办理情况汇总上报部外贸司和许可证局。
特此通知。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ОО七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许可证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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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