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通过第三国向美国转口纺织品的通知
贸管处函〔2007〕007号
关于禁止通过第三国(地)向美国转口纺织品的通知
各有关纺织品出口企业:
美国海关总署近期签发一份备忘录给美国各口岸海关人员,重申美国海关依照《联邦法规汇编》19卷102.23(b)和142.3(a)(5)的授权,有权要求纺织品进口商为货物报关时提交某些额外文件,目的是打击屡禁不止的非法转口产品逃避配额进入美国的现象。这些额外证明文件包括外国政府允许纺织品出口的原产地证明、进口商赖以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文件、各种提单以及外国出口清关文件等,倘若进口商未能提交上述文件,使美国海关无法查核原产地的,海关有权拒绝外国纺织品进入美国。目前最常用的原产地核查手段之一是要求进口商提交外国成衣工作的原始生产记录文件,如果生产记录记载不全、有漏洞或可信度有疑问,美国海关会拒绝让货物清关或扣押问题货物。对经查实属非法转口的,除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外,还相应扣减出口国下一年度的协议配额。因此,各纺织品出口企业应遵照商务部《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不得通过第三国(地)向美国转口纺织品。
特此通知。
贸管处
200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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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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