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建蚕种生产企业、持证企业变更需评估
日前,浙江省农业厅对蚕种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估作出了规定,凡新建蚕种生产企业首次申领蚕种生产许可证从事三级原种、一代杂交种的繁育及蚕种冷藏浸酸;已持证单位企业分设、生产类别变更、生产基地迁址与扩建(包括调整原蚕生产点),在申领许可证或申请变更许可证时,均需在申请前,先行生产条件评估。
生产条件的评估由申请者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具体由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实施。评估时,组织5~7名专家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照《浙江省蚕种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评估报告》中的环境要求、设备要求、人员要求、质检要求等四个方面18个项目逐项评估。
评估结果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档,评估结论分合格与不合格。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的,应评项目为16项,14项以上符合2项以下基本符合的,为合格;从事一代杂交种生产的,应评项目为17项,15项以上符合2项以下基本符合的,为合格;从事冷藏浸酸的,应评项目为13项,12项以上符合1项以下基本符合的,为合格。应评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须通过整改达到合格后,方可办理申领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
来源:浙江省蚕种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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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
文章关键词: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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