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在2001年修订的。5年多来,我会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多项工作。实践证明,章程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对我国的建设和我国纺织工业的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5年来,协会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协会的工作内容和服务范围日益扩大,原章程的有关条文,尤其是业务范围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工作的需要。
为了更好地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好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履行好职责,对原章程作适当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一)修改后的章程在结构上没有太大的变化,由八章四十四条增加为八章四十六条。
(二)内容上,主要是对宗旨、业务范围等条款进行部分修改。
(三)规范了有关文字表述。
具体修改内容的说明:
1、第一条,名称,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服装业的重要地位,将原英文名称由“China National Textile Industry Council”,改为“China National Textile and Apparel Council”,加上了“服装”的英译,缩写为:CNTAC。
2、第二条,因为纺织行业包括棉、毛、麻、丝、针织、印染、纺机、服装等许多行业,考虑到全行业性质的组织,增加了“综合性”的表述,修改为“……,是自愿结成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3、第三条,为了符合市场化原则和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等工作内容,宗旨中增加了一些内容。具体为:“中纺协的宗旨是为中国纺织现代化建设服务。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活动。
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纺织工业健康发展。”
4、第四条,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部门由国家经贸委改动为国资委。
5、第六条,我协会经过五年来的建设和工作实践,业务范围有了较大的开拓创新,因而需要修改。具体内容有(十二)款: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纺织服装行业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行业情况及企业要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二)进行产业咨询服务,参与研究制订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接受委托,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
(三)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指导行业质量检测中心和全国性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品牌培育和产品开发等工作;
(五)组织科技创新活动,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和推广应用;向国家推荐重大科研项目和奖励项目;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政策法规、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维护产业安全;
(七)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览会、技术交流会、论坛、学术报告会等,拓展海内外市场;
(八)开展行业人才、教育、培训、推介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九)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十)创办刊物,指导行业出版工作;
(十一)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本会代管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二)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6、第八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协会拟吸收一些国(境)外在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纺织服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入会,以扩大代表面。此条第四款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纺织服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7、第九条,由于本届理事会设了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故(二)款改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8、第十条,对于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会员应享有优先优惠权。故(二)款改为“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9、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必须遵守本会的章程,遵守纺织服装行业的行规行约,且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必须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故改为: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纺织服装行业的行规行约;
(三)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10、第十二条、原定一年不缴纳会费,现改宽至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也包括不缴纳专业协(学)会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以自动退会处理。
11、第十八条,因设常务理事会,故对于理事会的职权,(二)款改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12、增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这是因为一是本届理事会增设了常务理事会,二是给予会长办公会以一定的办事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13、第二十四条,考虑到某些会领导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确实需要超过两届任期时间,因而增加内容为:“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14、第二十六条,因增设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故会长行使职权相应改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15、第二十七条,增加了秘书长行使的职权范围: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16、第三十四条,对于本会决定,强调了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17、第四十四条,改为:本章程经2006年9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其他有关条款中的“会员大会”均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国家经贸委”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业务主管单位”;增加“常务理事会”等。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联系电话:8522920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