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就"巴西-美国棉花补贴"案发布执行专家小组报告
2007年12月18日,世贸组织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5条,就“美国关于陆地棉的补贴措施”案(DS267)发布执行专家小组报告。该案执行专家小组的认定如下:
关于美国对原专家小组作出的,“美国相关措施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5和6条”的裁决和建议的履行情况,执行专家小组认为,美国对其陆地棉种植者提供的市场贷款和反周期支付的政策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5(c)和6.3(c)条。
关于美国对原专家小组作出的“美国相关措施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1(a)和3.2条以及《农业协定》第10.1和8条”的裁决和建议的履行情况,执行专家小组认为,美国并未调整其相关措施,使其与《农业协定》的规定相符,也未“毫不拖延地取消其补贴措施”。
执行专家小组建议:(1)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9.1条,美国应当对其有关措施予以调整,使其与《农业协定》第8.1(d)(i)和8.1(e)条相符;(2)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4.7条,美国应当毫不拖延地取消《农业协定》上述条款中规定的禁止性补贴;(3)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4.7条,美国应当毫不拖延地取消《农业协定》第8.1(f)条中规定的禁止性补贴;(4)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7.8条,美国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取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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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