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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对纺企影响有多大?


http://www.texnet.com.cn  2008-01-07 08:03:43  来源:慧聪网 收藏

  伴随着2008年的脚步越走越近,2008年的1月1日似乎不止是意味着新的一年正式开始,对每一个社会细胞的个人而言,一部关于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在这一天正式实施。

  专家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劳动成本的上升,将对以传统劳动密集型生产为代表的不少国内企业带来巨大冲击。纺织业是我国劳动力低成本竞争的典型代表,目前其面临的劳动力成本上涨压力越来越大。的确,这场“地震”已开始对盛泽近3000家纺织企业显示出威力,企业员工开始前所未有地关心起个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许多企业老板也因此被“搅得”有些措手不及,,一时间,新《劳动合同法》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劳动合同法》牵动各方神经

  《劳动合同法》对纺织企业而言已不是“远在天边”的事情,《劳动合同法》对劳务合同的签订、劳动薪酬、劳动赔偿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每一条都与企业息息相关。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所有被采访的企业老板都关注过《劳动合同法》,并积极了解过相关内容。市场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负责人用“有些紧张”的字眼来形容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他告诉记者,目前能确认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肯定会对企业的人事管理、劳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同时,会大大提高企业的劳动力成本,至于还可能对企业产生其他什么影响,他还“吃不准”。

  盛泽镇劳动与社会保障所(下简称劳动保障所)书记朱林峰告诉记者,从劳动保障所组织的几场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培训来看,企业的参与性非常强,都很重视新法内容的学习,企业希望能主动应对即将实施的新法。

  盛泽镇劳动与社会保障所所长刘宝祥最近一直很忙,眼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日期将至,他正抓紧时间组织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培训讲座,“今年8月份,我们就联合盛泽温州商会组织了第一期的新法培训班,针对新法的内容及劳动关系的常规知识给温州的企业家‘补课’,反响很好。12月14日的第二期培训班又有300多名企业来学习,企业对新法非常关注。我们计划在1月20日左右再联合盛泽闽南商会、镇经济开发区组织两次培训,希望能将‘普法’工作做到位。”

  12月1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在东方广场设置了《劳动合同法》宣传点,为企业和职工做现场咨询。现场的“火爆”程度工作人员们始料未及,工作人员说,来咨询的不仅有普通职工,也有许多的企业老板。企业老板咨询最多的还是有关合同签订的问题,而职工则更关心工资和社保方面的问题。

  小刘是盛泽某纺织企业挡车工,今年年初从安徽来到盛泽,他告诉记者,最近厂里的职工都在议论《劳动合同法》,还听说厂里要重新签订合同,赶在新法实施前重新规范。他也希望通过现场咨询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具体内容,能在以后的工作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纺织企业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新法的一大特点.新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合同及解除和终止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最晚也要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将按照一定期限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合同工”数量的增加、违约成本的增大将直接导致企业成本增加。

  中国人才研究会人事管理研究中心理事王益明说,对于国内不少企业来讲,低成本一直是惟一的竞争优势,没有其他优势,企业将来难有大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中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因素都纳入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更让纺织企业家“头疼”,新法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市场上一位企业负责人有些为难地告诉记者,“纺织业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国的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都是用低价劳动力成本换回来的,职工加班加点是很经常的事。目前,盛泽地区纺织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已经达到近2000元/月,这个水平已经远远高于国内其他地区甚至部分第三世界国家。新法加大对企业这方面的要求,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只会越来越高,价格优势不会明显。”这位被采访企业负责人虽表示会在企业中积极落实《劳动合同法》,但“做纺织这行太难,生意越来越难做”的话语和无奈的表情似乎代表了很多纺织企业家的忧虑。

  针对许多纺织企业家的忧虑,劳动保障所书记朱林峰给出的说法是“长痛不如短痛”,“短期之内要求企业全部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确实存在难度,企业要规范人事制度和劳动合同,重新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这对企业而言都是不小的投入。但企业如果违反规定所承受的违法成本会更大,不仅有经济赔偿,企业形象的破坏也会造成无形资产的损失。同时,企业也应该看到,《劳动合同法》保障的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新法在约束企业的同时也约束了劳动者。新法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一条款对纺织企业而言就是一个很好的权益保障。新法的实施有利于构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人员稳定性,保证企业的长远利益。”

  《劳动合同法》的另一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已被大量传统行业的企业采用,在欧美、日本等国家中,劳务派遣员工高达80%。据了解,劳务派遣用工虽然在盛泽地区运用有限,但在吴江地区的其他城镇已逐步增多。本网电话采访苏州某大型劳务派遣企业招聘专员朱先生,他告诉本网,“新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规定对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有极大作用,对企业而言将是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按照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某些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大了用工单位的约束的同时,用工单位考虑到合作风险只会愿意和有一定实力、信誉好、运作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势必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一些小型的劳务派遣单位将出局。这将更好地规范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

  积极应对规矩终成方圆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味着劳动力成本优势将不再明显,纺织企业应该开始探寻新的发展之路,找寻企业在行业中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朱林峰和劳动法打交道已经有几十年的时间了,他坦言到,盛泽的纺织企业几乎都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落实劳动法、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方面确实存在不足之处,也是最容易产生劳动纠纷的对象。据调查,我国民营企业中有四成用工者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处于无保障状态。

  在民营经济最初发展的时期是一个“放水养鱼”的过程,私企的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随着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社会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也应该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规范自身行为,加强科学管理。面对《劳动合同法》,盛泽的纺织企业应该积极应对。”

  市场上一位姓张的企业老板是温州人就参加了盛泽温州商会组织的《劳动合同法》培训,对《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已经非常熟悉。他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能从容面对了。他告诉本网,“靠低价劳动力成本作为竞争砝码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的用工的形势不是‘老板养工人’,而是‘工人养老板’,好的工人不应该只被看作是劳动力,而应该被视为企业的稀缺人力资源,我们最怕的就是‘用工荒’和‘用工流’,新法实施有利于让企业与工人能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他已经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学习了新法,并重新规范了用工合同,并要求员工尽快与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南麻工艺织造厂是盛泽的一家外贸型织造企业,董事长钮先生表示,企业已经筹划在印度等第三世界国家开厂,不仅能享受到国家政策上的优惠,也能利用这些国家劳动力成本低、出口优势等资源化解风险。中连经编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史先生则已经将企业的发展重心放在产品研发上,他说“《劳动合同法》将是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从长远的利益考虑,提高产品附加值和企业的产品创新能力才是根本。”

  朱林峰则从劳动职能部门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据盛泽镇劳动与社会保障所统计,2007年共有600起劳务纠纷,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还是在工资的问题上。因此,首先,企业应按照新法按时签订合同、及时全额发放工资,以防产生纠纷之后成本更大。

  其次,企业应加紧《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研究。目前,盛泽镇许多大型纺织企业都建立了单独的人事部门,这部分企业已经有所行动。但仍有部分中、小型企业都采用兼职人事管理人员,劳动法意识较为薄弱,而这部分企业又是最容易出现违法行为,这会是一个恶性循环。

  第三,要求劳动着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劳动保障所的调查中发现,社会保险的落实情况是“死穴”,一方面是法律要求企业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另一方面是许多企业员工自动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部分外地员工甚至拒绝参保。新法已经将未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行为之一,劳动者也要积极配合企业共同落实。

  最后,作为劳动职能部门,盛泽镇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将扩大《劳动合同法》宣传力度,监督企业和个人的执行情况。除继续开展新法的相关培训工作之外,劳动保障所已购置3000多份劳动法年鉴?,将发放至盛泽的所有纺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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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纺企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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