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拉美贸易摩擦及其应对
二、中拉贸易摩擦的原因
1.中拉贸易存在结构和流向的不平衡。从2002年开始,我一直处于对拉贸易的整体逆差地位,但逆差主要源自初级产品,而在工业制造品上我方却保持着顺差,尤其是在以纺织品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上顺差明显,对同样具有劳动力国际竞争优势的拉美国家形成了竞争。与此同时,我出口主要集中在墨、巴西、智、阿、哥伦比亚和委等少数国家,我出口产品对拉美同类产品的冲击也主要集中在这些国家。出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这些国家对我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
2.企业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我国一些企业主要依赖低价竞争的方式开拓国际市场,而拉美国家对进口的监管又没有完全到位,从而诱发我某些出口企业低价报关等行为,因而刺激了拉美国家反倾销的发起。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由于拉美反倾销金额普遍较小,又存在文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障碍,我企业应诉率相对较低。其结果是,审理机构采信“最佳可获得信息”,依据反倾销申请方提供的资料,对我产品施加过高的反倾销税。
3.受拉美国家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拉美国家对我出口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原因与政治因素紧密挂钩。如2005年,哥伦比亚对我鞋类、纺织品、电池、显示器、电熨斗、袜子等,通过特保措施、通关限制措施等多种手段,在多个环节中进行限制。但是,哥方并未在技术范畴内与我进行重点磋商,而是将开展海关合作、打击非法贸易等其他问题纳入磋商议题,其目的是为了连带解决国内市场挤占、走私和“洗钱”等诸多政治问题。
4.拉美本地区国家和其他地区对我出口的限制对拉美国家产生的示范和连锁效应。在我连续11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国家的同时,我还面临特保措施等诸多贸易限制,这在客观上对拉美国家产生了示范效应。另外,由于我国企业对拉美国家的反倾销应诉不积极,也使拉美国家对我反倾销容易得手,从而在整个地区造成连锁反应。
三、应对中拉贸易摩擦的思路
1.适时调整我对拉出口战略,发展中拉和谐贸易。在出口市场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拓拉美各国市场,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在出口产品方面,要根据不同市场的竞争情况,实施市场细分,如对墨这样与我竞争冲突较强的国家,应加大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对阿、巴、委等与我国互补性大于竞争性的国家,应强化互补合作,在竞争性产品上适当让利;对中美洲和安第斯地区工业技术相对落后,又以纺织业为潜力产业的国家,我国应发展机电产品出口,减少与它们在纺织品上的正面冲突;在出口方式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可通过在拉美投资设厂,变产品输出为资本、设备、管理和服务的出口。
2.充分利用我作为WTO成员国的权利。我们要认真审视拉美诉讼国的反倾销立法、调查程序及措施,如发现其行为违反了WTO反倾销规则,就应正式向WTO提起争端解决程序,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修改有关法规,并返还已征收的反倾销税,或用其他方式对反倾销措施带来的贸易损失给予赔偿。
3.积极应对拉美反倾销申诉。对已发生的反倾销案,我国政府和行业组织应鼓励和支持企业应诉,而企业个体也要积极予以回应。一方面,我国企业应聘请经验丰富、且了解拉美当地法规和我国情的律师,争取拉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协助与配合;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应在反倾销发起国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快速反应,慎重填写并递交调查表。这样,我国企业通过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主动性,规避因“缺席审判”产生的高反倾销税或消极应诉形象扩散引发反倾销扩散的连锁反应等后果。4.形成法规化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中智自由贸易协定》包含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为处理中智之间的贸易争端作出了法律约束。鉴此,中拉之间可以积极探索签定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能性。通过自贸协定的签署,形成法规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消除过去拉美国家对我贸易救济措施中存在的部分程序上的随意性倾向。
5.建立合理的出口产品定价机制。首先,政府应以立法形式完善企业工资制度,规范企业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义务,适当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其次,应在出口产品价格中充分反应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成本和资源成本等,使产品价格真实反映生产的实际投入,规避浪费型和资源损耗性出口的扩大,迫使企业走技术型发展道路,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附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