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拉美贸易摩擦及其应对
一、当前中拉贸易摩擦的特点
1.中拉贸易摩擦超越了双方的实际贸易水平。当前,拉美国家对我出口产品主要采取反倾销、保障或特殊保障措施、海关估价、最低限价,以及出口认证等多种贸易救济手段,其中反倾销成为中拉贸易摩擦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WTO的统计,1995年~2005年,在全球对华反倾销的26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南美国家(阿根廷、墨西哥、秘鲁、巴西、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智利和牙买加)占到总数的34.6%;同期,全球对华反倾销立案469起,其中由中南美国家立案的116起(占24.7%);全球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338起,其中拉美89起(占26.3%)。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05年,在我国对外贸易和出口总额中拉美地区所占的比重仅为3%左右。此外,拉美反倾销立案和采取措施中的涉华比例分别为20%和22.9%,均超出全球16.5%与18.7%的水平。显然,拉美对华反倾销的强度已经超越其对华贸易的实际水平,也超出世界对华反倾销的平均强度。
2.中拉贸易摩擦的对象国和产品相对集中。当前,中拉贸易摩擦多发生在我在拉美的主要出口对象国。2005年,我对中南美出口237亿美元,其中69.6%流向了对我出口进行反倾销的9个拉美国家。在这些国家中,除牙买加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外,其他国家都位于我在拉美的十大市场国之列。中拉贸易摩擦主要集中于双方外贸产品竞争的领域,被拉美施以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服装、玩具、餐具等。在这一领域,中拉国际竞争优势都较为突出,竞争力的同似性造成产品的相互排斥,产生摩擦的焦点产品与其竞争性之间明显相关。
3.拉美对我反倾销的程序上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在显性歧视方面,部分拉美国家(如墨西哥)至今仍将我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第三国作为替代国,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在隐性歧视方面,部分拉美国家的反倾销程序阻碍了我方企业的正常应诉。如阿根廷有关法律规定,我方涉案企业必须在反倾销立案后45日内提交相关应诉材料,30日内提交调查问卷,其材料和答卷应译为西班牙文,并由阿根廷驻华使领馆认证。这一认证规定不仅违反了WTO有关规则,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给我国企业应诉造成不便或根本无法应诉。
4.中南美对我征收反倾销税相对较高。发达国家对我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一般为10%~50%,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0%~250%,而拉美国家对我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很多都超过了100%,甚至高达300%~600%。高额反倾销税威胁到我产品的出口,甚至将一些产品挤出拉美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