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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信用逆差”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http://www.texnet.com.cn  2008-02-28 09:48:52  来源:国际商报 收藏
  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越来越多的进口商(买方)为避免占压资金和节省开证费用而拒绝给出口商(卖方)开立信用证,转而要求卖方接受信用付款方式。80年代之前,亚洲出口商都坚持要买方开信用证,今天,几乎完全丢失了这个“信用地位”,全面接受了承兑交单(D/P)或放账(O/A)等信用付款方式。

  在理想市场条件下,买方强势地位似乎是“无害”的,因为交易双方是平等的贸易伙伴。今天你作为卖方向“强势”的买方提供了信用,明天你又作为“强势”的买方获得了信用,只要贸易实现了平衡,贸易信用也可以实现平衡。

  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当中国的企业作为买方的时候,当中国在全球的采购数额接近上万亿美元的时候,却没有得到同样的买方信用地位,依然像20年前那样在给别国的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甚至提前预付货款。这是为什么?

  我外贸存在大量“信用逆差”

  回顾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发展历程,截止到上世纪80年代,中国进口和出口的结算方式大都以信用证为主,可以说是“信用基本平衡”。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出口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为了占领市场和争夺客户与订单,出口中采用信用证方式的比重不断下降,采用承兑交单或放账等付款方式的比重则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进口仍然以对外开立信用证为主,变化不大。

  入世以来,中国进口、出口的贸易信用条件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国外买家不愿开立信用证,而是要求进行“放账交易”。据了解,中国只有大约20%的出口使用信用证,80%都是放账交易,且放账期限越来越长。欧美国家的买方付款期一般在交货后90天,有的长达120~180天,拉美地区甚至长达360天。中国企业在出口物美价廉的商品的同时,还向国外进口商提供了大量信用优惠。

  反过来,中国企业在进口货物时,绝大多数国外卖家却仍然要求中国进口商预先开立信用证,甚至还要求预付货款,中国企业在进口环节又提前对外提供了大量信用优惠。

  设想一个既从事出口、又从事进口的企业,在任何一个时点上,由于出口存在大量的“已交货未收款”业务,形成“信用流出”,进口也有大量的“已交款未收货”业务,也形成“信用流出”,两项叠加就形成了巨额的“信用逆差”。

  据了解,中印双边贸易在2007年达到387亿美元,其中我对印出口240亿美元,自印进口147亿美元,中国有93亿美元的顺差。然而,中国对印出口80%是放账,自印进口几乎都要开即期信用证,很多还要支付预付款,信用成本巨大。在假定银行年利率6%,按对印出口平均3个月收汇计算,出口信用成本高达3.6亿(=240×6%×3/12);按自印进口平均2个月回款计算,进口信用成本又有1.5亿(=147×6%×2/12)。可观的贸易顺差背后,隐藏着巨大的“信用逆差”。

  产生“信用逆差”的原因从根本上说,信用条件取决于贸易供求关系。与外贸顺差一样,中国对外贸易中“信用逆差”的形成有一定客观原因,主要是由进出口商品结构差异决定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结构性信用逆差”。

  中国出口的商品,大部分是供过于求的商品,市场竞争激烈,不得不放账、赊销。如果一味强求买方开立信用证,不仅销量上不去,甚至可能会丢失商业机会。就进口而言,情况正好相反,进口商品大多是紧缺的能源产品、原材料以及关键技术和设备,消费品不足3%。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对外开立信用证,甚至提交预付款。

  需要指出的是,“信用逆差”的产生还有“非结构性”原因。首先,中国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还不长,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同,外国出口商对中国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信用程度不了解,不敢赊销给中国进口商。其次,我们自己的企业因循惯例,不能与时俱进也是重要的原因。时至今日,我国许多外贸讲堂和教材仍然在宣传“外贸尽量采用信用证”,而很少讲解信用成本和信用风险。第三,由于文化差异、地域隔阂产生的误解,由于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的不同而引发的猜疑和歧视,也会在贸易信用条件上表现出来。

  结构性因素的作用可能还会长时间存在,但是,对于非结构性因素则应研究适当对策,化解猜疑和误解,提升中国企业的信用地位。

  “信用逆差”的负面影响信用逆差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第一,进口企业需要预先筹集到足够的自有资金,或者向银行借贷,以便对外支付预付款,这就挤占了进口企业的发展资金,增加了进口环节的财务成本;第二,进口企业对外预先付款或开立信用证,面临着国外供应商的信用风险。一旦国外发生禁运、动乱等政治风险,或者遇到供应商破产、违约等商业风险,进口企业将陷入“账货两空”的困境,面临巨大的损失。第三,一旦进口风险发生,进口企业还可能面临诸多连带的间接损失,包括下游销售中断、配套设施闲置等等。

  国际贸易实践表明,卖方所在国政府临时取消出口许可证、颁布出口禁令的情况时有发生,跨国公司故意阻挠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市场价格的变动也可能使卖家拒绝供货。而我们的企业在这些违约行为面前显得非常“无助”,预付款打了水漂,开证费价格不菲,加上国内销售违约损失,令进口企业不堪重负。

  “信用逆差”的存在,实际上制约了中国企业的进口能力。笔者曾经拜访过印度的贸易巨头塔塔集团。塔塔集团向广东一些制鞋企业出口皮革,条件是全额预付款;然后再从这些企业购买成品鞋销往欧洲,条件是收货后30天付款。塔塔抱怨中国顺差太大,希望中国企业多买他们的皮革,但是却从不肯赊销给中国企业。现在有很多国家的企业像印度的塔塔集团一样,一方面要求中国增加进口,另一方面却不肯向中国的进口企业提供贸易信用。这的确需要认真应对。

  减少“信用逆差”的建议促进贸易平衡不能依靠压缩出口,同样,抑制“信用逆差”也要着力改善进口信用条件,而不是简单收紧出口信用条件。

  消除针对中国的贸易信用歧视和纠正贸易信用失衡,决不能仅靠企业单打独斗,因为国际规则、贸易惯例和跨国经营实力都偏向贸易发达国家。必须强化国家信用工具,将传统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作用扩展到进口环节,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公平待遇。

  此外,加强国内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资信调查和商账追偿网络,提升中国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也有助于国外出口商逐步增加对中国进口商的了解和信任,有助于减少“信用逆差”。

  在当前形势下,国家外汇储备充足,外贸政策从主要支持出口转向促进贸易平衡,为中国进口企业争取更好的信用条件就变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具体讲,就是利用“进口信用保险”等贸易信用工具,为中国企业争取公平的贸易条件,争取国际贸易中的平等地位,开创参与国际竞争的新优势。(本文作者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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