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间魅影"遭盗版 罗莱家纺诉麦考林获胜
9月18日,第二被告福人居公司加入第二次庭审。
“我们生产的四件套布料是从喜洋洋布行茅某处购买的,图案在购买布料时就已经存在了,上面的图案不是我们公司印染的,我们也不可能知道这些图案的印染是否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是否是他自己的作品。我们认为,就算侵权,也不应该是使用布料做床上用品的人,而应该是将图案复制在布料上的人。本案真正的侵权人是喜洋洋布行,应该追加他们为被告。”
4、庭审现场出现新情况
在法庭质证中,更是发生了让所有在场人员都大吃一惊的一幕。
当福人居公司代理人仔细查看了“魅影”床上用品四件套实物后,说出了这样一句话——“这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四件套,上面没有我们公司的标签,如果是我们生产的,套件缝口上应该有‘福人居’的标签。”
这下,麦考林“急”了:“福人居公司是专门从事床上用品生产的,我们经过多次考察才与他们签订合同,从他们那里采购商品。一般他们先提供样品,然后我们认为花色、质量都没有问题,就会大量采购。他们根据我们的订单生产商品,上面打的是麦考林的标签,这些都有事先约定的。”麦考林立即提交供货单、发票等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和福人居公司的“买卖关系”。
原告罗莱家纺对福人居公司的抗辩也有些“纳闷”,委托代理人向福人居公司提出询问:“既然涉案的产品不是你们生产的,为何此前你们还出具文书,证明是你们提供货物的呢?”
“我们的确是向麦考林供货,但本案的系争产品不是我们提供的。证明书我们此前出具过,但当时麦考林表示我们产品侵权,我们也没有多问,就作出了上述反馈,今天我们发现涉案的四件套根本不是我们生产的。我认为,出具证明书并不能代表我们承认侵权。”
“你们出具说明书是否知道涉案商品的花样?”
“我们看到的是复印件,看不清楚。”福人居公司的回答让庭审进入僵持状态。
5、最后交锋罗莱获胜
“第二被告,你们能否提供你方生产的‘魅影’四件套实物?”法官问道。
“没有库存。据我所知,喜洋洋布行也已经售完。”福人居出示了喜洋洋布行负责人茅某手写的收据及书面材料。茅某在书面材料上陈述:“此花型是我从某某市场购得后转南通福人居卧室用品公司。”
“喜洋洋布行的经营实体性质是什么?有没有经过登记?”法官继续问道。
“茅某开的是一个门市,专门销售布料,我们不清楚他是否经过工商登记。”福人居公司“巧妙”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