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间魅影"遭盗版 罗莱家纺诉麦考林获胜
听到这个答案,罗莱家纺再也坐不住了,“南通家纺市场的人都知道,在离被告福人居公司不远的地方有一个市场,这个市场里有上千家合法经营资格的业主,现在被告却说自己是向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人购买,这种说法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罗莱家纺同时指出,就算真有“茅某”其人,茅某也应该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从目前福人居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只能说福人居公司的购买行为可能有来源,但这个来源不是“合法来源”。当福人居公司提出要申请追加茅某为第三被告时,罗莱家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
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2008年1月28日,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处被告麦考林、福人居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罗莱家纺享有的“花间魅影”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麦考林应赔偿罗莱家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福人居公司应赔偿罗莱家纺10,000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元。
解读
罗莱家纺为何能够胜诉
对于为何做出以上判决,承办法官给出了如下解释。
首先,原告罗莱家纺创作的“花间魅影”和被控侵权的“魅影”作品均以水仙花为主题,且水仙花的表现手法、撒落的各色小花的颜色、形状基本相同,如果不将两幅作品放在一起,很难区分。同时,“花间魅影”与“魅影”两者的文字中有相同之处,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原告的作品,据此可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布料生产商接触过原告的产品。
其次,福人居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提供给麦考林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产品不同,但对此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难以采纳上述辩称。
被告麦考林公司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其自称销售了30多套涉案产品但未提供证据,而即便麦考林公司称尚未销售的涉案产品已被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因而没有获利,这一行为使系争床上用品继续流向消费者,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对原告造成了侵害,被告麦考林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福人居公司虽然提供了签有“茅某”字样的收款单据和证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茅某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今日喜洋洋布行的真实存在,故在被告福人居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布料的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应认定福人居公司构成侵权。因两被告并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应根据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