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网首页 | 搜索 | 产品 | 企业 | 供应 | 求购 | 人才 | 论坛
会员登录  免费注册  新闻订阅  我要投稿
纺织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首页 > 正文
【收藏到商务室】

揭开劳动合同法争议背后的秘密


http://www.texnet.com.cn  2008-03-28 11:04:33  来源:法制日报 收藏

  谜解之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增加?

  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工人上保险可能会降低企业成本,但是相信没有哪个国家愿意把自己的经济发展的动力放在长期对本国劳动盘剥的基础上的,毕竟经济的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让全民受益。

  乔健: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看,因法律规定而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只涉及企业一部分劳动者,如果实施,相当于每满一年工龄增加支出一个月工资。另一项是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对一些原来任意压低试用期工资的企业增加了一定成本,但涉及的仅仅是试用期劳动者,影响不广泛。增加这两项成本的主要目的是抑制用人单位随意终止合同或滥用试用期以榨取廉价劳动力,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三项增加的成本是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其实是劳动法已原则规定的,但一些企业没有遵守执行,实际是享受了违法利益。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些企业理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消化这部分增加的人工成本。但是,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所存在的制度设计缺陷,特别是省级统筹至今尚未建成,加之社会保险费用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例巨大,恐难一蹴而就,因此,我主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分类管理和循序渐进。

  谜解之六:强势推进劳动合同法限制了劳资自愿选择的空间?

  部分来自理论界的观点只认为如果强势推进劳动合同法,会把很多劳资自愿选择的空间限制住,提出应减少政府的干预,发育劳资各自的权利并通过劳资博弈来解决利益纠纷。

  乔健:通常,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在解决劳工问题的途径上不外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依赖国家立法和规制,二是通过劳动者自我团结和劳资博弈。一般而言,这两种途径是同时并用的,但是各国政策偏重于何种途径,主要取决于国家所处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动机和策略。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结构下,劳动政策的策略基本上是建立个别劳动者保护法规与制度,期望以政府之力,提供给劳动者适宜水平的工资福利与劳动条件,并辅之以基层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以避免建立在集体力量基础上的大规模工会议价行为可能导致的政治与社会不稳。出于此种考虑,通过劳动合同法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国家干预,仍然是现阶段我国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对之道。

  和谐劳资关系:政府、企业、劳动者一个都不能少

  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其实只有劳资双方最有发言权,而这两者中最关键的是资方,在本次探秘的最后,还是让我们来听听企业界的代表是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的。

  内蒙古乌海三美国际矿业有限公司代表孙晓慧:我想表达三个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以对劳动者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途径。我们也越来越体会到,企业与员工之间需要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共同协商,由此形成的健康、良性、更紧密的合作关系,更有助于员工以更大的热情与主人翁意识去工作。

  第二,劳动合同法还存在不够全面、有待完善的方面。目前不少企业最忧虑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外企业无权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我个人认为,这种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我们看到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所用的工人由于文化程度低,技术水平差,过了一定年龄可能就很难再就业,所以有良知的企业应该尽量为这些员工提供岗位与就业机会。但企业是要靠自身不断提升劳动生产率、不断降低成本才能够在竞争中不被淘汰的经济实体,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之所以成为劳动密集型,就是因为这些企业需要的是体力劳动,而体力对于每个血肉之躯而言都是存在自然生理差别的,很多工作一定年龄以上的劳动者就无法胜任,在工作中可能还极容易发生损伤与事故,目前法律赋予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责任很重,发生一起重大事故企业可能就面临全面停产,如果一定要企业独自背负体力不适应的员工的所有生存发展责任,的确容易让人联想到计划经济时代干好干坏、大锅饭的弊端,而心生怯意。

  第三,政府应当在保障与改善投资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服务方面,负起更多的责任,从而帮助拓展中小企业生存空间,这是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根本。

  我国宪法规定,政府有促进就业的基本义务与职责,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失业率超过一定预警线都会引致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政府怎样促进就业?事实证明,从改革开放初期解决大量返城知青就业问题的大量开办三产、集体企业,到下发红头文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到大量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都解决了大量土地无法供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城市下岗工人的就业问题,在不断提高电子化、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的今天,大量失业的危机一直存在,如何帮助与扶持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与生产效率,减轻这些企业无法承受的税费负担等,让这些企业有长期生存与发展的信心,无疑是政府应该重视的头等大事。否则,当中小企业没有能力支撑的时候,以其卑微的身份,除了撤资走人,是再没有别的办法了。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出处“中国纺织网”
编辑:纺织网
贸易行情论坛】 【打印】 【关闭】 【我要收藏
文章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政策解读 
「相关报道」
更多精彩政策法规
进入政策法规>>


华兴纱管
免责声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纺织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浙江网
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站内支持:关于我们 - 服务项目 - 法律声明 - 意见反馈 - 企业邮箱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纺织数据库 - 快速产品通道 - 外贸助手
兄弟站点:生意宝 - 国贸通 - 中国化工网 - 全球化工网 - 医药网 - 中国服装网 - 机械专家网 - 中国农业网 - 中国蔬菜网 - 浙江都市网 - 中国红娘网 - 南阳商务网
糖酒招商网 - 中国卫浴网 - 中国粮油网 - Global Buyers & Suppliers - ChinaChemNet

中国纺织网 版权所有 1997-2014 浙ICP证:浙B2-20080131
服务热线:0571-88228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