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公告
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2006年第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08年度输美338/339类、340/640类、347/348类、349/649类、638/639类、647/648类、847类实行协议招标。现就2008年度第二次协议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2007年1-7月出口业绩仍在复核中的企业暂不参加本次招标,招标委员会将为其保留数量,根据核查结果决定企业是否可参加投标。
一、第二次协议招标数量
上述各类别2008年度第二次协议招标数量见附件一。
二、协议招标投标资格及企业可投标数量
(一)投标资格。凡符合《办法》规定,对美国有上述类别出口实绩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可参加此次相应类别的协议招标,下列情况企业除外:
1、企业未通过业绩核查且相关类别2007年1-7月对美出口业绩已作归零处理的,该企业相应类别不参加本次招标;
2、2007年1-7月出口业绩仍在复核中的企业暂不参加本次招标,招标委员会将为其保留数量,根据核查结果决定企业是否可参加投标。
前述“出口实绩达到一定规模”指根据本条第(二)项计算得出的本次招标企业可投标数量(即最高投标量)须大于或等于第(三)项规定的最低投标量。
(二)本次招标企业可投标数量。按照各企业2007年8月1日-12月31日的出口实绩(详见本公告第三条“出口实绩”)及《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计算得出其相关类别2008年度第二次可投标数量(最高投标量)。
(三)最低投标量。考虑到商业上的可操作性,各类别分别设定最低投标量,具体见附件一。
(四)未投标数量的处置。企业可在具备投标资格的类别上,在本企业该类别最高投标量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本次协议招标,如企业未投标或投标数量低于其最高投标量,则视为全部放弃和部分放弃其可投标数量。企业所放弃的数量不再保留在该企业名下,由招标委员会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处置。
三、出口实绩
出口实绩统计范围:1、仅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计入企业出口实绩;2、金额等于或小于800美元商用样品出口到设限地区的不计入其对设限地区出口实绩。已根据这些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及《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了业绩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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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