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竹纺织(600493):社会责任制度
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积极承担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实现自身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责任是指本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参与资本市场文化建设,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尽可能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会议,保障其顺利行使权利。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优化发展战略,突出做强主业,缩短管理链条,合理配置资源。公司要不断强化自身管理,提高管控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增加市场竞争能力。
第九条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公司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
第十条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一条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别是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十七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如果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者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自觉建立反洗钱机制,不得为洗钱提供便利。
第四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法与职工签定并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加大安全卫生投入,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职工的危害。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