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组委严查营销擦边球 鸿星尔克越界案再调查
今年9月,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在青岛给全国工商系统召开的培训会中,曾专门强调了国家奥委会的辖区原则,即任何企业如果仅有相应的国家奥委会的授权,而无法提供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的同意文件时,根据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该企业的所有宣传仍旧是属于违反我国法律的市场营销活动。
为此,记者走访了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孙静同主管领导再三确认后表示:“中国奥委会从来没有授权鸿星尔克等企业在国内使用其他国家奥委会的标志,及在国内进行宣传。”
由于此前中国奥委会同北京奥组委签订过一份《联合市场开发协议》。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获得了奥运会的主办权,那么这个协议从申办成功之日起就开始生效,而联合市场开发在主办国仅有一个。
也就是说,中国奥委会早已经把奥运开发的权力都交给了北京奥组委,目前北京奥组委是全权负责的。
那么,北京奥组委是否同意过上述企业的行为?
北京奥组委法律部给出的依旧是否定的答案。他们明确表示,绝对没有授权鸿星尔克的产品在中国境内进行奥林匹克相关的宣传。
“我觉得那就是这些企业有意为之了。”李红向记者表态,现在有很多人都想绕道而行,但只要不是在北京奥组委负责的市场开发内进行的,就会被认定为隐性营销,属于违规操作。
加强监管
其实,隐性营销是一直困扰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的“心病”。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违规操作的行为难免愈演愈烈。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阐述:“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对于潜在商业目的的认定当中,第6条明确标明: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国家奥委会的标志上为国旗,下为奥林匹克五环,企业宣传“看似侧重整体,实则意在五环”,加之下属国家的名称都用英文标注,这就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极大误导。
在冲刺2008年的最后日子里,国际奥委会将针对上述行为严密监管。
李红透露,在刚刚举行的国际奥委会协调委员会上,国际奥委会委员都意识到目前北京奥委会的市场开发已经进入到收尾阶段,奥运会进入了升温阶段。他们判断,隐性市场的行为也会升温。因此,国际奥委会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加强专业人员处理这些事件的能力,同时要加大宣传的力度。
李红表示,国际奥委会要在其他奥组委进行反隐性市场的宣传,推出系列公益广告,告诉百姓哪些是真正的赞助商,哪些是搭便车。
如此看来,非持权赞助商如果不合法地利用奥林匹克的品牌,不仅不会提升企业品牌,反而会损害企业形象。
“良好的市场环境才是奥林匹克品牌效应得以显现的前提。”李红向记者解释IOC进行这些工作的用心。
但是奥运会的市场开发的排他性就意味着高门槛,国内中小企业尚不具备这样的实力,是否表明奥运的大门对他们注定关闭?
李红说:“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中国企业并非没有机会。”
这一机会是指,奥运会带给世界发现中国的机遇。
据李红透露,奥运赞助商在本届奥运对社会的总投入高达60亿美元,诸多行业都会由此受益。
因此李红希望:“中国企业应当把磨练内功当成第一要务,把自己的企业管理好,把自己的品牌擦亮。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才会在竞争中胜出,才能赢取奥运当中的一杯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