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组委严查营销擦边球 鸿星尔克越界案再调查
生意社2月1日讯 记者从辽宁省阜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李东华先生处获悉,2007年10月12日他们曾致函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希望北京奥组委确认鸿星尔克体育用品利用朝鲜国家奥委会标志在中国境内宣传的相关疑点:
第一,是否授权该商品上标注奥运标志;第二,该商品上出现五环标志是否构成侵权;第三,店内产品广告宣传中出现他国国旗及五环标志组合是否违法?
在该工商局出示的图片资料上可清晰看到,鸿星尔克一件产品的左上角为朝鲜国旗及奥林匹克五环的组合标志,右上角为自身LOGO,下方一排大字赫然写道“DPR KOREA奥委会全球合伙伙伴”。
记者的调查表明,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中的属地管辖原则。
案情调查
由于在东南沿海城市的街头,鸿星尔克集团与朝鲜奥委会的标志相结合的广告随处可见。
记者也多次电话约访了这家企业。该公司行政人员表示,在同朝鲜签订的合约中,朝鲜奥委会已经授权了鸿星尔克品牌在中国使用朝鲜奥委会的标志。
记者通过一位熟悉内情的人士了解到,这些企业所得到的授权条款往往有以下几条:
比如,可以使用被赞助国家奥委会的名称、标识,可以聘请被赞助国家的运动员做形象代言人,可以邀请被赞助国的奥委会成员、运动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企业的各种推广活动,可以在被赞助国家以任何形式宣传企业的产品和品牌等等。
该人士还透露,这些企业看中的其实是,这些国家奥委会的标志中都含有奥林匹克五环,而他们签订的类似合约,期限大多截止于2008年末。
未经审批
“为何在其他地方都通过的东西,到你们这就不行了?”肖景匀曾在电话中如此反问记者。
对此间的法律问题,记者专程拜访了国际奥委会驻中国首席代表李红女士,她对个中缘由一一详解。
李红表示:“一国奥委会的标志如果进入到其他国家进行商业宣传,该国家奥委会就必须同落地国家的奥委会进行协商。”
那么,前述鸿星尔克使用他国奥委会标志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宣传是否应该向中国奥委会上报?
“是的。”李红给出了肯定回答,“企业获得的这些权力只能在签约国家的辖区去申报、运作。境外国家奥委会给予企业这样的权利是没有错,但是必须要考虑到区域范围的限制。”
记者查阅了2004年9月1日修订的奥林匹克宪章。
其第一章第14条“奥林匹克称谓”当中的第4项明确规定:“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只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内有效;该国家奥委会徽记以及其他同奥林匹克精神相关的、为该国家奥委会所有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他国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其他国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此前,鸿星尔克公司给予记者的答复中,声称自己得到了授权,可以将带有他国奥委会标注的产品在中国落地。
然后,事实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