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公司反守为攻赢得商标侵权反击战
在全国范围内回收市场上销售正旺的“DP纯棉免熨衬衫”,这对雅戈尔集团来说,要付出巨大的代价。雅戈尔集团经过研究,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雅戈尔集团认为,“DP”是英文"DurablePress(耐久免熨)"一词的缩写,是一种抗皱整理技术。商标法有明确规定,如果构成了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就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所以“DP”本就不应该被注册为商标。因此,雅戈尔集团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争议申请,要求撤销李春红持有的“DP”注册商标。
即使“DP”可以被注册为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当描述性文字、图形、记号取得商标权之后,并不能阻止他人因描述产品的需要而使用该文字、图形或记号。据此,雅戈尔集团仍然可以因描述自己产品特性的需要,正当使用“DP”标识。于是,雅戈尔集团又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李春红商标专用权的诉讼。
雅戈尔集团在诉状中称:原告的纯棉免熨衬衫商标是“雅戈尔”,“DP”仅是服装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原告在使用了该技术的衬衫上使用“DP”标识是为了表明服装的质量,故原告并不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以警告函、向媒体披露和向工商机关投诉等方式主张权利,但又不及时提起诉讼,使原告是否侵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使用“DP”标识不构成侵权。
法庭激辩此“DP”是否为彼“DP”
一场特殊的诉讼让原、被告的角色反串,被警告侵权的雅戈尔集团坐上原告席,而商标权人李春红却站在被告席上。
原告雅戈尔集团在法庭上坚持认为“DP”姓“公”而非姓“李”。为证明此主张,原告雅戈尔集团列举了五份证据。第一份是2008年6月24日中国服装协会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关于对“‘DP’是否为服装行业通用的工艺方法名称的征询函”的复函》一份。《复函》称:“‘DP’是一种抗皱整理技术”,“‘DP’已成为服装行业一个常用的有特定含义的技术词汇的缩写,为广大科研单位、服装企业认同和广泛使用”;第二份是1989年至2003年发表于《北京服装学院学报》等各种刊物的专业论文7篇,“DP”缩写出现在这些文章的标题中,内容均从专业的角度探讨“DP”整理技术;第三份是《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网站的《加强行业交流和合作提升纺织品后整理技术》的文章一篇,内容谈到“DP”整理技术已被市场接受;第四份是《练漂整》教材部分内容,证明“DP”整理技术已在服装业被广泛使用;第五份是东莞市恒业助剂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一份,证明该公司销售一种“DP”整理剂。
基于以上证据,原告雅戈尔集团认为,“DP”为服装行业一种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在行业内已被广泛使用,原告使用“DP”标识是出于对自己产品经过了抗皱整理技术处理这一特性的描述,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被告李春红为了证明“DP”应归其所有,向法庭提交2003年8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DP商标注册证》一份。另述其自2007年起开始在女装上使用“DP”商标,女装在武汉市场批发,年销售额约500万元。原告雅戈尔集团对李春红已经注册“DP”商标的事实并不持异议,但对李春红陈述“DP”商标女装在武汉市场批发,年销售额约500万元的事实却并不认同,认为李春红对此应举出相关证据佐证,但李春红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自圆其说。
在法庭上,李春红还提交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08年6月16日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一份,内附原告生产的衬衫的整体包装和吊牌的图片各一张。其中吊牌的图片可以看出,“DP”标识在中间位置,且“DP”字母明显大于其雅戈尔商标。被告李春红认为,原告在吊牌上把“DP”放在突出位置,且“DP”字母明显大于雅戈尔商标,明显属于有意误导消费者的突出使用,让消费者对两个商标产生混淆,而不仅仅是为了描述产品特性的需要。
为批驳被告李春红认为雅戈尔“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观点,雅戈尔集团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雅戈尔YOUN GOR”商标是中国的驰名商标,“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是国家重点新产品,相比之下,被告李春红的“DP”商标的知名度较低。且雅戈尔的“DP纯棉免熨衬衫”约90%通过各大商场的雅戈尔专厅或雅戈尔专卖店销售,剩余的约10%是有关单位委托原告生产的职业服装。消费者是本着雅戈尔的品牌来消费的,并不会产生混淆。值得注意的是,雅戈尔公司又怎么可能故意误导消费者把本身知名度高的品牌与其他知名度低的品牌混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