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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纱线类标准】涤麻纱(亚麻)


http://www.texnet.com.cn  2009-08-21 15:45:09  来源:中国纺织网 收藏
华兴纱管
涤麻纱(亚麻)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亚麻(包括油纤两用亚麻)与涤纶混纺纱的产品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鉴定湿纺细纱机生产的涤麻煮练、漂白纱的品质和交接验收的统一规定。

2引用标准.

GB/T 403本色棉纱线试验方法

GB 2910二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GB 3916单根纱线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

FZ/T 32001 亚麻纱

3产品品种规格

3.1 涤麻纱的粗细程度以特(tex)表示,即以1 000 m纱在公定回潮率时的重量克数表示。计算公式为

3.1 涤麻纱的粗细程度以特(tex)表示,即以1 000 m纱在公定回潮率时的重量克数表示。

4技术要求

4.1涤麻纱的技术要求见表3。

4.2分等规定

4.2.1涤麻纱的品等分为优等、一等、二等;低于二等者为等外。

4·2·2涤麻纱的品等由断裂长度、断裂强力变异系数、百米重量变异系数、条干均匀度、1 g内麻粒总数和400 m纱内粗节数评定,当六项的品等不同时,按六项中最低项品等评定。

4.2.3涤麻纱的断裂长度高于表3的指标,则断裂强力变异系数可相应增加,见表4。

4.2.4百米重量偏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在原评等的基础上作顺降一等处理,但顺降至二等为止;已评为二等的纱不再顺降。


5试验方法

5.1 涤麻纱试验方法除下述方法外,其余按FZ/T 32001第5章执行。

5.2断裂长度、断裂强力变异系数、支数、重量变异系数、重量偏差、回潮率用同一份试样,单纱强力每份试样为30个管纱,每管测试二次,总数为60次。采用全自动纱线强力试验仪的取样数,纱线均为20只管,每管测5次,总数为100次。

5.3在同一批30只管纱中取出10只管纱,干燥后在黑板机上摇取,每只管纱摇取一块板。售纱黑板外观质量检验用筒子纱进行。每个筒子摇一块黑板,共摇取十块黑板。

5.4涤麻纱条干样照的编号

6检验规则

按FZ/T 32001第6章执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FZ/T 32001第7章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纺织工业部科技发展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纺织工业部亚麻纺织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黑龙江省纺织产品测试中心、黑龙江省纺织工业研究所、哈尔滨亚麻纺织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加强、徐伟、刘桂荣、金丽钟。

本标准参照了原苏联国家标准rocTl0078—85《纯亚麻纱、亚麻纱、亚麻化纤混纺纱总技术条件》。FOCT4 419—86《纯亚麻纱、亚麻纱、亚麻化纤混纺纱质量指标名称》。

本标准的优等品接近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一等品相当于国际同类产品的一般水平


4.2品等规定

4.2.1亚麻纱的品等评定以同品种一昼夜的生产量(不少于500Kg)为一批,按规定的试验周期和各项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并按其结果评定纱的品等,以一次试验结果为准。

4.2.2亚麻纱的品等分优等、一等、二等;低于二等指标者作等外。

4.2.3湿纺亚麻纱的品等由断裂长度、断裂强力变异系数CV(%)、百米重量变异系数CV(%)、条干均匀度、100 m纱内麻粒总数和400 m纱内粗节数评定,当六项的品等不同时,按六项中最低的一项品等评定。干纺亚麻纱的品等由断裂长度、断裂强力变异系数CV(%)、百米重量变异系数CV(%)和400 m纱内粗节数评定,当四项的品等不同时,按四项中最低的一项品等评定。

4.2.4亚麻纱的断裂长度高于表2的指标,则断裂强力变异系数可相应增加,见表3。



4.2.5亚麻纱百米重量偏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在原评等的基础上作顺降一等处理,但顺降至二等为止;已评定为二等的纱不再顺降。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各项试验应在各方法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条件下进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温度20℃±2℃;相对湿度65%±3%。

5.1.2快速试验:由于生产需要,要求迅速检验产品的质量,可采用快速试验方法。快速试验可以在接近车间温湿度条件下进行,但试验地点的温湿度必须稳定,并不得故意偏离标准条件。

5.1.3试样的准备:将试样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放置一定时间,使其达到回潮率平衡(相隔一小时前后二次的称重相差不超过0.1%),方可试验每绞纱的重量。因亚麻湿纺纱含水量较大,故需先干燥去湿。

5.2试验周期

生产厂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决定试验的时间,作为该周期内纱线的品等依据,此周期不得随意变动。

5.3采样

5.3.1 试样:生产厂对纱品等试验采用管纱,用户对产品进行质量验收,提出异议时,则以成品质量检验为准。

5.3.2采样要求:从生产同一品种的全部机台头、中、尾部两侧随机拔取管纱,拔取时不准固定位置,小纱不准拔取,不准在同一锭带上拔取两个纱锭,共拔取30个纱管。

5.3.3品等试验采样及取纱管数规定见表4。


5.3.5物理性能试验及回潮率用同一份试样,单纱强力每份试样为30个管纱,摇取30绞,测试总数为50次。如采用自动单纱强力机(仪),测试总数为100次。

5.3.6对纱品等的外观质量试验的采样,在断裂长度试样中取10个管纱,摇成10块黑板,每块摇取40 m,共400 m。

5.3.7对售纱的外观检验,采用筒子纱进行测试,每个筒子纱摇一块黑板,每份试验共检验十块黑板。

5.3.8成包回潮率采样,在每批每品种随机采样两份,每份抽取筒纱3只,分别去除表层,共取30 g~50 g,每批以两份回潮率平均值表示,也可采用筒子测湿仪直接测量筒纱回潮率。

5.4设备

5.4.1提供和保持试验室中试验用标准大气的设备。

5.4.2缕纱测长器:周长应为1 000 mm±1 mm,装有匀速往复的横动导纱装置,其导纱动程要足够大,避免摇纱时纱圈重叠,并装有调节张力的装置,测量周长最大差异应不大于0.1%。

5.4.3烘箱:烘箱内温度控制为105℃±3℃。附有烘篮的感量为0.01 g的天平。

5.4.4链条天平:最大载荷200 g,感量10 mg。

5.4.5单纱强力试验机:等速伸长型强力试验仪(CRE)。

5.4.6摇黑板机:按照规定调节黑板绕的纱密度,纱在黑板上的密度规定为20根/50 mm。

5·4·7黑板:长300 mm,宽225 mm,厚1.5 mm,板面光滑无刺,黑板的背面粘上下两条白色胶布(胶布规格长155 mm、宽12 mm、厚1 mm)。

5.4.8暗室:检验黑板条干应在暗室内进行。四周墙壁应涂以不反光黑色,检验一般应在500~800 lx的照度下进行。光源采用40 w青色或白色日光灯,两支并列。

5.5程序

5.5.1单纱测长试验

5.5.1.1将试样用缕纱测长器摇取细纱,每绞长100 m±0.03 m。

5.5.1.2按表5要求取30支绞纱,送至干燥箱干燥,放在标准大气下达到平衡回潮率(快速试验时,可适当缩短调湿时间)。

5.5.2绞纱称重试验

5.5.2.1 称重前应先校正天平,使两端秤盘平衡,指针在零位置上。

5.5.2.2称重时,绞纱轻放到秤盘上。

5.5.2.3把称重后的绞纱,立即放入封闭的铁盒内。

5.5.3单纱强力试验

按GB/T 3916执行。

5.5.4回潮率试验

5.5.4.1将称重后的绞纱放在一起,并剪理成18 cm-~20 cm长纱捆好,及时记录所称烘前重量,然后放入105℃±3℃烘箱内烘至恒重(不变重量),作为干后重量。恒重是继续烘潮时,每隔10 min(不含称重时间)的二次称重差异不超过原称重0.05%的重量,以最后一次称重为准。

5.5.4.2干燥后的试样应在干燥前称重的同一天平上称重,并计算其回潮率和折算支数。

5.5.5外观质量检验

5.5.5.1 在同一批30只管纱中取出10只管纱,干燥后在黑板机上摇取,每只管纱摇取一块板,每块板摇取40 m,纱绕在黑板上,按规定密度排列均匀。

5.5.5.2黑板机在开车前,应检查密度调节刻度,开车后黑板回转应无跳动。

5.5.5.3条干均匀度检验:采用黑板检验方法,黑板与样照垂直平齐地放置在暗室里的板架上开启日光灯,检验员位于距离黑板2.5 m±0.3 m处进行检验,视线与黑板中心位置成水平线,逐块对照样照评等:

a)阴影普遍深于样照时,即降等;

b)阴影深浅相当于样照,但总面积显著大于样照时,即降等;

c)阴影总面积虽小于样照,但显著深于样照,即降等。

5.5.5.4粗节检验:检验地点要求尽量采用北向自然光源。正常检验时,必须有较大的窗户,窗户不能有障碍物,以保证室内光线充足。检验面的安放应与水平成45°±5°的角度。检验者的影子应避免投射到黑板上。逐块对照疵点样照检验,粗节分三类:

a)长粗节:长40 mm及以上,粗为原纱直径3倍及以上者;

b)中粗节:长10 mm及以上,粗为原纱直径4倍及以上者;

c)短粗节:长5 mm及以上,粗为原纱直径6倍及以上者。

5.5.5.5麻粒检验:要求同粗节检验,且需要黑色塑料薄片压板(如图1),在压板上剪去5个50 mm×50 mm的方形孔,压板放在黑板上,纱与黑板间插入浅蓝色纸板,正反两面检验麻粒数。纱中纤维扭结呈明显粒状者,称麻粒。


5.7试验结果的表示

5.7.1 计算时,遇到试验结果过大或过小,均应一律计算。

5.7.2计算时,有效位数按GB/T 8170进行修约,各种试验结果的计算精确度按表7规定。


6检验规则

亚麻纱收付验收或复核,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包装与标志等有关规定进行。

6.1验收

6.1.1 生产厂根据产品检验结果,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收货方应根据该产品的标准对照合格证和包装标志的内容进行修改。

6.1.2收货方如因条件限制,收货时不能进行验收,可按生产厂产品合格证收货。

6.1.3验收检验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并限于收货方未使用过的产品,如收货方未经验收,而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一切后果由收货方负责。

6.1.4如因收货方贮存、保管与运输不善,不再进行复验,只能按其合格证验收。

6.1.5检验项目

亚麻纱的检验项目,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

6.1.6检验方法

6.1.6.1 对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各项指标的验收:

a)采样:以同一次交货量为一批,每批取一份试样,试样在各箱内均匀、等量、随机抽取。批量在100箱及以内的取3箱,100箱以上的取5箱。所有项目的检验均抽取筒纱10个。

b)各项目的检验方法,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

6.1.6.2在筒纱成箱净重检验中,回潮率以电热烘箱测试的数值为准。

6.1.7成箱净重量的检验以公定回潮率12%时的重量为准,当实际回潮率超过或不足公定回潮率时,应折算成公定回潮率时的实际重量,其检验数量为:在100箱以内的取总箱数的10%,100箱及以上的取总箱数的5%,筒纱成箱净重允许偏差为一0.3%。

6.1.8纱在使用前应经外观检验,如发现有影响加工和成品质量的疵点,经双方研究,由生产厂调换或折价补偿。

6.1.9在验收中不易发现的质量问题(如异纤维混入等)造成后部工序产品大量降等时,经双方分析,确由纺纱厂造成的应承担责任,协调处理。

6.2复验

6.2.1售纱在交接验收中如有异议,双方可会同进行复验或委托专门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复验和仲裁检验均以一次为准。

6.2.2要求复验的产品应是同一品种、同一品等的产品,并仅限于出厂半年内未经加工或使用的整箱产品。

6.2.3要求复验时,必须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全部,但为了不影响加工企业的生产,质量指标的复验最少应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20%,筒纱不得少于6箱,但要求复验成箱重量时,则应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全部,复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明确、清楚、便于识别。

7.1.1 每个纱箱内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其规格为长130 mm,宽90 mm,白纸黑铅字印刷。式样如下:

7.1.2 每个纱箱的外侧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式样内容如下:


7.2包装

应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坏,并适于运输、贮存。

7.2.1成箱公称重量计算见式(14).

7.2.2为确保成箱的公称重量,用小筒纱调节,其数量一箱内不得超过2个。

7.2.3筒纱成箱是分品种、定重、定量,用硬纸箱包装,每箱重量30 kg,用30个筒纱组成(用户有特殊要求,按协议执行)。每箱重量允许偏差一0.3%。

7.2.4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纱不得混合成箱。

7.2.5纱用牛皮纸或防潮纸或塑料袋包扎,而后装入纸箱封好。纸箱包装用紧包器扎紧。

7.3运输

必须保证产品不受损失,安全稳妥。

7.3.1运输工具必须整洁,不污染产品。

7.3.2运输时,应用有篷货车,具有防雨设施,严防打湿或积水渍湿。

7.4贮存

要确保产品品质不变质、不发霉。

7.4.1 仓贮场所必须具备防潮设施,力求相对湿度不超过65%。

7.4.2仓贮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设施,使仓库空气经常保持流通。

7.4.3杜绝火种,加强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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