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尚需多方协作共同推进
在央行等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启动月余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展开并为试点企业带来诸多便利,结算量稳步扩大,试点企业和地区反映良好。但是,这一全新业务目前各方反映进展略显缓慢。8月24日央行、财政部等6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中国政府网举行的与网民在线访谈中,纷纷表示“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央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表示,央行会在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有关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基础上,适时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国务院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减少外汇核销环节与行政管理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众所周知,在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之初,央行等有关部委就把试点总体的指导思想落在了贸易的便利化上。因此,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便利企业的措施和制度,包括: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即跨境贸易人民币的收付不用像外汇收付一样进行核销;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与此同时,为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代理银行可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等。
李波强调,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贸易的便利化,所以在制度设计中,基本目标就是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地为企业提供便利。据了解,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将在减少事前审批的同时重点加强事后监管。严格把握试点企业的选择,实行总量控制,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实现资金与货物流的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吴军指出,人民币结算管理不同于外汇管理,不能再搞核销管理。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本币,本币跨境流动管理,在目标、手段等方面都与现行外汇管理有较大区别,不能简单参照外汇管理。同时,在政策上,本币结算要比外币结算处于优先地位,本币结算制度对银行和企业来说应更快捷、更便利,这对任何大国来说都不例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促进贸易便利化为指导思想,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制度选择。
针对记者提出的“取消核销管理是否会导致出口退税骗税”顾虑,吴军表示:“核销管理不具有防范出口退税骗税功能。”从出口退税的基本含义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来看,出口商只要提供证明已缴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证明货物已实际出口的出口报关单就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果税收征缴和报关有一个环节出现虚假情况,就必然会发生出口退税骗税的情形;而如果报关和缴税都是真实的,则无论资金是否收回,按规定办理退税,都不会发生骗税的情况。因此,国务院要求进行外汇核销管理改革,淡化事前管理,强化事后监管,符合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有利于防范骗税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