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服行业2009年技术性贸易通报总结及分析
生意社3月12日讯 据世界银行统计,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20国集团中有17个国家一共推出约78项贸易保护措施,其中47项已经付诸实施。不过,与前些年的贸易保护主义不同的是,此次矛头直指中国。在2009年全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中,涉及到纺织和皮革技术类通报24条(见附录1),涉及服装工业类通报7条。可以说,纺服行业2009年的技术性贸易环境,在经历上半年的“寂静”后,下半年的通报数量开始出现爆发式增长。同时2009年也出现了多次补遗细则发布、向家用品延伸、共同体的联动效应和消费安全登记等种种新形势。以下我们一一分析。
具体来看,2009年下半年涉及纺服行业通报条数与上半年相比增长38.462%,具体到纺织类通报条数下半年与上半年持平,而服装类通报却增长500%。这主要是上半年服装方面的通报相对沉静,仅以色列的一条关于缝纫机的通报,而下半年我国、韩国、肯尼亚在服装相关领域都纷纷发出了TBT通报。通报条数前3位是分别是:欧盟(25.806%)、中国(16.129%)、韩国(12.9%),如图1所示。而其他我国主要贸易国中,日本通报2条(6.452%)、加拿大1条(3.226%)。
欧盟:
关注补遗通报细节
欧盟在2009年上半年共发布了4条通报,而下半年所发出的通报全部是围绕着上半年的4条通报的修订、补遗,主要出口对象国为欧盟的纺企一定要留意补遗通报的细节。
欧盟发布的第一条G/TBT/N/EEC/249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海豹产品的法规提案(COM(2008) 469最终版)》通报,延续了2008年德国、荷兰等欧洲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禁止进口海豹制品的相关法规之势。同时在2009年的7月与12月,欧盟又发出了关于249号的补遗通报。这两则补遗通报同样带着非常重要的信息,修订的欧盟措施消除了各国现行法规的差异并且统一了零散的欧洲海豹产品市场。其余3件通报(分别是G/TBT/N/EEC/260、G/TBT/N/EEC/262和G/TBT/N/EEC/263号通报)均与96/73/EC指令和2008/121/EC指令的修订相关。该指令修订的内容旨在简化和改进现有的关于纺织品标签的法规制定框架,规定了关于使用纺织品的名称和相关的纺织品标签的规则。而下半年,欧盟发布了关于262号的补遗通报(G/TBT/N/EEC/262/Add.1),这条通报主要是宣布针对2008/121/EC附录I和V而修订的2009/121/EC指令在2009年9月14日正式批准发布的消息。
北美:
儿童用品方面占13%
2009年美国没有专门针对纺服产业领域发TBT通报,然而除了发布了大部分能源能耗方面的通报外,不可忽视的是2009年美国关于儿童用品方面的通报达到了13%。其中例如G/TBT/N/USA/444、G/TBT/N/USA/488和G/TBT/N/USA/486覆盖产品涉及儿童金属珠宝饰品、耐用儿童产品、家具床品褥垫等杂物,这些通报虽然涉及产品的HS码(进出口商品编码)没有明确分列到纺服产品的类属下面,然而从通报内容看有很大部分产品都可能涉及到家纺织物或儿童服装配饰,所以纺企千万不能大意。
另外美国是加拿大的最大投资国,而美加又互为最大的贸易伙伴,在美国2009年半年来没有发布一条跟纺服行业相关的TBT通报的情形下,我们可以通过加拿大的通报的内容,推测一下美国下半年出台相关法规的趋势。
加拿大这次G/TBT/N/CAN/259号通报纺织品标签法(TLA)与纺织品标签和广告条例(TLAR),其目的理由为:旨在保护消费者避免纺织品标签和广告误导及确保消费者根据纤维成分选择纺织品。纺织品标签和广告条例(TLAR)要求纤维成分以通用名称显示,纺织品标签和广告条例(TLAR)第26条规定在加拿大必须使用通用纤维名称显示消费类纺织品纤维成分。如果生产商希望使用的通用纤维不在第26条的规定之内,根据纺织品标签和广告条例(TLAR)第27条的规定,生产商必须向工业部申请获得一个新的规定通用纤维名称。
韩国:
纺服通报标准呈渐起之势
三年前,韩国在技术贸易壁垒中还没出现专门针对纺服领域的通报,但到了2009年,其在纺服工业产品标准领域逐渐强大起来之势已初见苗头。
2009年的上半年,韩国显得异常平静,到了下半年7月~10月就一连发布了4条通报。7月最先发布的G/TBT/N/KOR/225是通报覆盖所有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的安全标准修正提案,产品出口韩国的纺企都要注意这个提案修订的内容。
余下的三条通报G/TBT/N/KOR/226、G/TBT/N/KOR/247与G/TBT/N/KOR/224分别覆盖产品为雨伞、老人鞋、婴幼儿和儿童用纺织品。其中G/TBT/N/KOR/224号通报是关于婴幼儿和儿童用纺织品相关工业产品的安全标准修正提案。该提案修订了“婴幼儿用纺织品”安全管理制度,修订了安全/质量标签的自我监管安全确认。还规定了以下安全标准:定义了婴幼儿的法定年龄;将铅和富马酸二甲酯作为危险物质控制(生产儿童服装的企业一定要注意产品中相关指标的含量);删除了氯化苯酚和狄氏剂;规定了束带的安全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