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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国互联网迷案盘点


http://www.texnet.com.cn  2011-01-08 09:29:28  来源:市场导报 收藏

     生意社1月8日讯 由于互联网具有无法比拟的强大经济价值和地位,不可避免的,是其迅猛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法律纠纷。

    如何规范互联网企业,保证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的同时,平衡社会公众与企业间的利益,值得深思。

    这里,《市场导报》记者特邀国内资深互联网法律专家罗云、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有关人士,对2010年度互联网重大诉讼案件归纳与点评,以飨读者。

    1.“3Q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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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坐拥中国互联网企业最多忠诚用户的腾讯,被认为是很多互联网企业的“终结者”。此次,QQ与360之争源于QQ电脑管家与360安全卫士的利 益之争。2010年10月-11月,3Q之争升级。QQ先后发出数封致用户书,要求用户在QQ与360之间做出选择。此事波及中国六亿网民,引起轩然大 波。随后,全国各地不断有网民诉腾讯,更有律师上书商务部要求对腾讯进行反垄断调查。
    2010年11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证实,已正式受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腾讯诉称:“‘360隐私保护器’通过监测腾讯QQ聊天软件的运行,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和欺骗用户,诬蔑原告和原告的产品‘窥视’用户的隐私,给原告 及原告的产品和服务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同时,被告还通过官方博客、官方论坛、制作专题等方式,称‘QQ窥探用户隐私已久’、‘QQ侵犯用户隐私’、 ‘QQ承认窥探隐私’、‘QQ正偷窥您的隐私’、‘请慎重选择QQ’,诋毁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和服务。”腾讯除要求360公开道歉,以及停止开发、传播和发 行“360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之外,还要求360方面连带赔偿腾讯400万元。而360方面则坚称,一切行动皆是从用户利益出发。目前此案正在审理 中。

    专家点评:“3Q大战”中,重要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具有垄断性质的互联网企业纠纷,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同时,如何处理其利用垄断地位,影响了社会公众利益。对此,法律如何进行利益平衡,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2.真假“开心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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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2008年3月,开心网(kaixin001.com)开始正式运营。半年后,千橡高价购得kaixin.com域名,并推出同样名为“开心 网”的网站。2009年5月,kaixin001.com状告千橡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用此名并索赔1000万。2009年10月28日,此案首次开庭审 理,但千橡使出了“左手换右手”的招数,将kaixin.com在千橡内部转至千橡网景名下,因而未当庭宣判。2010年6月,此案二次开庭审理,千橡请 求对kaixin.com在2008年10月时是否知名和具有特有名称等进行鉴定,被法院当庭驳回。2010年9月,千橡开心网与人人合并,账号“互联互 通”。

    2010年10月,真假开心网一案尘埃落定,千橡集团的开心网败于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心网,千橡公司被判令停用“开心网”名称并赔偿40万元。对此,千橡CEO陈一舟撰写博文表示愿意和开心网“一笑泯恩仇”。

    专家点评:此案被称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网站名称相同、网站布局相似的现象已经变得日益普遍。在此情况下,以何诉请来保护自己的在先权利将是诉讼取胜的关键。此案对于诉讼请求的选择、证据的收集等,对于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案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蔡继明百度贴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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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清华教授蔡继明因主持国家假日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并提出拆散五一黄金周,增加清明、中秋、端午等三个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建议,遭到网民 在百度贴吧设立“蔡继明贴吧”对其进行恶语谩骂。蔡继明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贴吧中侮辱的言论并关闭蔡继明吧,发表致歉声明,提 供对其进行谩骂侮辱的网络用户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维权费用共计210万余元。

    2010年6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0年12月17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为,百度贴吧系网络服务平台,百度不属于明知网络 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蔡继明民事权益而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的情形。“蔡继明吧”只是公众舆论对公众人物和公众事件发表言论的渠道,以“蔡继明”命名吧名 只是指代舆论关注的焦点,其本身并无侵害其姓名权的故意。蔡继明的诉讼请求绝大部分被驳回,但百度公司须向蔡继明提供在“蔡继明”贴吧中对其进行谩骂、侮 辱及语言威胁的网络用户信息。

    据报道,这起案件的判决参考了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规定。法官认为网络言论是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从保护社会利益出发,不应对网络言论采取过于严格的措施。

    专家点评: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做出法律位阶规定,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但判决参考了新法的规定。本案带给我们另一新的法律视点,则是法律如何在公众言论自由与个人权益保护之间达成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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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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