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股份:己内酰胺反倾销裁定将影响利润
2011年10月18日,国家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68号《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商务部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应中石化巴陵分公司和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代表国内己内酰胺产业的申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4日,商务部曾发布2011年第3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公告(详见2011年1月25日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1-004)。现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缴税税率为2.2%-25.5%。
己内酰胺为锦纶行业企业生产锦纶6切片的原材料。己内酰胺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7100。
2010年国内己内酰胺总用量为112万吨,国产49万吨,进口63万吨,进口依存度为56.25%。己内酰胺为本公司主要原料,2011年1-10月,本公司向该案所涉欧盟和美国相关公司进口采购量为2.21万吨,占本公司采购总量的16%。
商务部对己内酰胺反倾销的最终裁定,直接减少了本公司原料进口采购渠道,不利公司产品品质稳定;如本公司向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相关公司进口己内酰胺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购货金额(2.2%-25.5%)相应的反倾销税,直接增加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影响公司利润。公司将进一步优化采购策略,拓展采购渠道,调整产品结构,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应对,力争降低反倾销的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