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生意社5月10日讯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SST中纺编号:临2012-009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ST中纺B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1)秦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诉被告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特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公司上述诉请缘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7)宁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2007年12月3日公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斯威特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公司执行了1740783.27元(详见公司2009年5月27日公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本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斯威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赔偿款1740783.27元,并支付自2009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日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40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欠款时一并加付此款)。
特此公告。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0日
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