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电磁辐射防护纺织品
生意社3月27日讯 是重视程度不够?还是反应过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磁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它的应用给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文明,同时也把人们带进一个充满人造电磁辐射的环境里,高压电网、手机、电视、微波炉甚至充电器都成了人们谈“磁”色变的源头。防辐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商业利益的驱使,却也使得有些不必大惊小怪的“辐射”被夸大到人心惶惶。
1975年曾有专家预言,随着电子、电气设备的大量应用,城市空间电磁能量将每年增长7%~14%,如缺乏相应的对策,会给人类生存环境、特别是城市环境带来污染。正确认识电磁辐射对人体的损伤、电磁辐射的污染源、辐射程度,了解防辐射材料的技术特点,并呼吁有关部门正式出台《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等标准,不仅可以避免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而且对生产相关企业有的放矢地研发产品也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防电磁辐射要实事求是
嘉宾: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施楣梧博士
记者:您怎样看待国内电磁辐射防护服装的发展?
施楣梧:国内电磁辐射防护服装的发展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
理论研究比较缺乏,人云亦云较多,真正懂电磁场理论、电磁兼容理论、缝隙孔洞导致电磁波泄漏理论的不多,我们经常看到用金属导体屏蔽电磁波的模型试图来说明含金属纤维纺织品、或局部金属化纺织品的电磁屏蔽机理,对最为重要的服装结构中的孔洞对电磁波的泄漏及截止频率缺乏研究和关注。
对于高等级的电磁辐射防护服、例如屏蔽效能达到40dB、50dB的产品,我国还没有生产能力;中等水平的电磁辐射防护服也不多见,大量充斥市场的是低水平的电磁辐射防护服。目前,企业使用的较低屏蔽效能的防护服是国产的。
记者:《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的最终确立对行业发展有哪些指导意义?
施楣梧:电磁辐射暴露限值标准是确定职业人员和公众在不同场强的电磁场中是否需要防护、采用多大屏蔽效能的防护服进行防护的依据。我国自1988年以来先后由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和电子部起草制定过6个有关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
2007年曾发布过一个统一的“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但由于各部委从各自的业务和学术观点出发,尚不能统一得出最终的标准稿。军队自1984年以来制定过7个电磁防护标准。
针对标龄偏长、内容混乱的问题,由总装备部牵头将原有7个国家军用标准进行归并统一,并重新界定了“暴露限值”,形成GJB5313-2004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发布了GB/T 23463-2009防护服装微波辐射防护服标准。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标准的颁布,为职业人员和公众是否需要穿着电磁屏蔽防护服提供了依据。对于生产电磁辐射防护服的企业和行业而言,也有技术要求方面的指导意义。
记者:在谈及电磁辐射防护服发展趋势时,您曾提到有大量孔眼的电磁辐射防护服面料、有大量凹坑的电磁辐射防护服面料、镀银纤维制品等,目前国内企业在这些面料的研发应用上还面临哪些问题?要在哪些方面继续努力?
施楣梧:纤维表面的大量微小凹坑是为提高金属镀层在纤维中的附着牢度而设计的。织物中的大量孔眼是为提高电磁辐射防护服的透气性能而设计的。在控制织物孔洞尺寸的前提下,可以保证所需要防护的特定频段的电磁波有足够的屏蔽效能,解决了以往高屏蔽效能电磁辐射防护服全身密闭造成人体的热负荷过大的问题。这些技术是成熟的,且有知识产权。
国内企业生产的电磁辐射防护服比较雷同,处于同质化竞争的状态。应该着眼于更合理的结构设计,使之兼顾多方面的功能,兼顾功效性和舒适性;应该设计不同屏蔽效能等级的电磁辐射防护服,以适应根据现场电磁场强度和暴露限值标准所确定的不同大小的屏蔽效能要求。
记者:电磁辐射防护服将来是否有必要推广到民用领域?
施楣梧:我个人不赞成将电磁辐射防护服推广到民用领域。电磁辐射暴露限值标准也是确定公众生活区域是否安全的依据。在环境电磁场标准的控制下,公众生活区域的电磁环境是安全的、并且在制订暴露限值时有很大的安全系数。目前社会上存在电磁污染泛化的舆论宣传,是没有根据的,甚至有的是有商业意图的,我认为将电磁辐射防护服推广到民用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电磁污染的防治首先要“主动防护”,即对电磁辐射源采用屏蔽和隔离的做法;对于职业人员在必要时才采用“被动防护”的做法,比如战士在战场上要紧急修理雷达,故只能身穿防护服冲进在正常情况下不允许进入的雷达所在地进行抢修。正常情况下不准人员进入雷达所在地,也就是“主动防护”措施,穿电磁辐射防护服去抢修是“被动防护”。
另外根据国外的做法,孕妇如果工作在有辐射的环境,可以要求调离,改到公众环境工作;在公众环境,不论老人、儿童还是孕妇,都是一个防护标准,孕妇不存在一个更加严格的防护标准。即一般人生活和工作的环境就是孕妇适合生存的环境,在电磁辐射防护上,孕妇不存在区别对待的标准。
相关链接
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和电子部起草制定过6个有关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
卫生部制定GB18555-2001作业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10437-19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0436-19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9175-19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GB8702-1988电场辐射防护规定、以及针对环境防护的HJ/T10.3-1996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24-1998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电子部制定的GB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军队自1984年以来制定过7个电磁防护标准:
GJB7-1984微波辐射安全限值、GJB475-1988微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GJB476生活区微波辐射测量方法、GJB1001-1990作业区超短波辐射测量方法、GJB1002-1990超短波作业区安全限值、GJB2420-1995超短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及测量方法、GJB3861-1999短波辐射暴露限值及测量方法。
明确不同辐射影响建立相关质量体系
北京工业大学电磁防护与检测国家认可实验室主任王群教授
除了自然界的辐射外,人为的电磁辐射来自电力系统、广电系统、医疗设备、通讯基站、飞机、铁路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