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纺织(002087):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4-08-21
新野纺织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煜、刘新宇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4年7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8月20日15:00在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书院路1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学柱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2014年8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20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44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519,758,400股的37.02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635,085股,占公司总
新野纺织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本的36.87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6,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52%。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审议《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订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按照《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新野纺织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 煜:
袁学良: 刘新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