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002021):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4日(周二)下午13:30—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3日—4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15:00—2015年4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中捷资源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建成先生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共计294,051,7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5%。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共计293,793,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股份共计25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75%。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吴连明律师、冯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讨论《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郁洪良先生、胡宗亥先生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并由独立董事郁洪良先生作为代表在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3,793,9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份为257,8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讨论《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3,793,9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份为257,8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讨论《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3,793,9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份为257,8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讨论《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3,793,9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份为257,8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讨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3,793,9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份为257,8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吴连明律师、冯琳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