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高纤(600527):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855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81元。●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5日●除息日:2015年6月8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8日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召开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二、利润分配方案(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三)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02,089,3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共计分配72,188,045.1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四)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暂由公司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暂按人民币0.085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如按上述规定需补缴税款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元。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所得税发生地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三、实施日期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5日2、除息日:2015年6月8日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8日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1、股东陶国平、夏志良、盛冬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2、除上述由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对于其它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六、有关咨询办法联系电话:0512-65712564联系传真:0512-65712238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政编码:215143 七、备查文件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