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股份(600250):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证券代码:600250证券简称:南纺股份编号:临2015-52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在江苏紫金农商银行
江北园区支行500万元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反担保情况:南京南泰显示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电气”)的生产经营需要,经纬电气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于2015年6月2日签订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为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经纬电气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公司注册地为南京高新开发区新科二路30号,注册资本4,8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越,该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品、机电产品。
2、经纬电气股权结构:
目前公司直接持有经纬电气99.69%股权,自然人赵万龙持有其0.31%股权。自然人股东赵万龙并未按照股权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3、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3,226.69万元,总负债17,113.46万元,资产负债率129.39%,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8,403.31万元,亏损572.90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6月2日,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为11个月,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用于购买进口凹凸管,金额为伍佰万元人民币。
南纺股份为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南京南泰显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泰显示”)为该笔担保提供反担保。经纬电气和南泰显示共同承诺:南泰显示具备对外担保能力和资格,南泰显示内部规定发生变更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以及南泰显示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
四、审议情况
2014年4月24日,南纺股份第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1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2014年第13、16号临时公告。2014年6月27日,南纺股份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1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2014年第31号临时公告。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对控股子公司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核定2014年全年(自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最高额度为8,000万元人民币。截至公告发布日,公司为经纬电气累计提供担保余额2,000万元(含本次担保),未超过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最高额度,故无需召开董事会另行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发布日,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我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8%;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南纺股份第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4-13号)、关于确定201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临2014-16号)、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4-31号);
2、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
3、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250证券简称:南纺股份编号:临2015-53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人民币703.81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宁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关于公司诉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华公司”)、广东省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津华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由广业公司对津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已在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的相关章节对上述诉讼事项予以说明,现将诉讼有关情况进一步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
2012年6月5日,南纺股份与广业公司、津华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三方约定广业公司委托南纺股份分期向津华公司采购煤炭;后南纺股份与广业公司签订《委托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广业公司要求南纺股份向其指定供应商即津华公司采购煤炭。2013年3月,在履行《委托采购合同》项下编号为JH20130228的《煤炭买卖合同》过程中,南纺股份按约向津华公司支付预付款10,338,120.98元,津华公司未能按约交付货物。
2013年7月,南纺股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编号为JH20130228的《煤炭买卖合同》,津华公司返还南纺股份已支付的预付款10,338,120.98元及利息,并要求广业公司对津华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9月22日,津华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130万元;2013年12月23日,津华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200万元;尚余货款7,038,120.98元及利息损失未支付。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5年5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津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纺股份返还货款7,038,120.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截至2013年12月22日的利息损失为598,465.85元;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2、被告广业公司对津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南纺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计76,484元,由原告南纺股份负担6,072元,被告津华公司、广业公司共同负担70,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2014年末,公司对本案涉及的未收回货款人民币703.81万元已计提特别坏账准备人民币563.13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截至公告日,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商初字第135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