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股份(00208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15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4日15:00至2015年6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405,4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3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4,877,4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79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8,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5,152,080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1%;253,40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5,148,0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9%;253,40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4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何光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