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600689):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公告因交易对方不接受调整方案,公司与交易对方经协商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10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1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监管工作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5年10月26日,你公司发布午间公告称,因交易对方不接受调整方案,公司与交易对方经协商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市场舆论和投资者对此十分关注。
就此,经核实,2015年10月9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通知,要求公司就本次重组方案中的交易价格等事项与交易对方进行磋商修订。10月16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代表就上述事项进行探讨并拟定调整方案,同时又称拟调整的方案尚需与交易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0月21日,你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动波动公告仍称,拟调整方案尚需与交易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最终于10月26日公告终止重组。
根据公司前述公告披露内容,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草案已经董事会审议,但公司
10月16日披露的调整方案未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请公司核实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即对外披露该方案并复牌的原因。
二、公司10月16日以及10月21日发布的公告均提示方案调整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未说明不确定性的具体原因,也未说明该不确定性是否可能导致本次重组终止。请公司及控股股东核实本次重组调整方案的协商过程、导致方案不确定的具体原因以及导致重组终止的实质障碍。
三、请重组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说明不接受重组调
整方案的具体原因,并说明其不接受调整方案的意见于10月16日、10月21日及10月26日等公司公告时点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请说明意见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四、请公司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说明其在本次重组调整方案中所开
展的工作,就前述对公司及相关方的三项要求予以核实并发表专项意见。
五、公司股票10月19日复牌后,股票交易出现异动。请公司核
实并提供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以及中介机构等与本次方案调整相关的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本所启动内幕交易核查。”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述要求核实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