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环境
《劳动合同法》为依法经营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环境
事实上,绝大多数依法经营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持赞同态度,认为该法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现象看,情况也基本如此。
许多过去一直守法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外商企业、民营企业等)均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这些企业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在这些企业中,诸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早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有的用人单位的标准还要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过去一直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一件促进企业发展的好事,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因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某些企业通过极力压低劳动者工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手段,极力压低其产品成本,与守法经营的企业进行竞争;而守法经营的企业由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了劳动者的法定权益,其产品成本自然要高一些,从而在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望改变这种状况,给所有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对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应该是有利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误读《劳动合同法》声音较多的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看法,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回到了“铁饭碗”,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将造成企业用人机制的僵化。这实际上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曲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不同,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但是,在发生依法可以终止的条件时,该劳动合同同样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都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据。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不是“铁饭碗”,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不是“永久员工”。
实际上,《劳动法》早在1994年即规定了这一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只是在订立条件的规定上更加具体而已。《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较为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必须要留住人才,必须重视职工积累的工作经验,而这只有通过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才能实现。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众多知名企业来看,能够做大做强的,恰恰是那些与员工订立有长期合同或者实行终身雇佣制度的企业。即使是“固定工”制度,也是利大于弊的,新中国建国后工业的飞速发展足以说明这一点。
(作者为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