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环境
一些经营者担心的问题更多的是触及了其违法所得或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引起一些误读误解的问题主要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
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一些经营者担心的问题更多的是触及了其违法所得或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个别企业出现的突击辞退员工、劝辞职工、把员工变成劳务派遣工、工龄归零、重签劳动合同等现象就是经营者担心劳动合同法实施会损及其利润而采取的措施。
从经营者所采取的这些措施,可以看出他们担心的主要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所有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绝大多数问题,《劳动法》早已作了规定,只是《劳动法》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执法不严,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不予处罚,从而纵容和助长了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行为、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久而久之,使违法经营者形成了“就应当是这样”的错误看法。
当《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些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责任时,违法经营者感到如果再像以前一样,实施不签劳动合同、压低试用期工资、随意解除和终止合同、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违法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都有可能成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向企业索取经济补偿的法定理由。
二是再也不能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往企业经营者在劳动合同问题上,钻《劳动法》规定不完善的漏洞,将劳动合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短期劳动合同制度,大多数企业往往一年一签,个别企业甚至一年几签。这既可以用来约束劳动者,同时又可以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导致了企业的近视性经营策略,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的产业升级。《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明确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在劳动合同问题上不能再像以前一样,随心所欲,而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操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是转嫁人工成本的渠道不再畅通。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各地反映最多的除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就是劳务派遣制度。
劳务派遣制度的出现,源于规避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以很快得到了用人单位的青睐,一时之间很多企业都纷纷采取这一用工形式。一些用人单位确实从这一制度中获取了更多的利润,承担的义务则少了许多,即使出现了工伤等事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也是互相推卸责任,劳动者的权益几乎得不到维护。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所作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使用人单位很难再像以前那样采取这一用工形式。即使采取了这一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关于“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也使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难以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