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纺企调查:劳动争议案仍居高不下
生意社1月20日讯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如今,这部法律已实施两年,其效果到底如何?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以其调查的数据给予了解答。
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
社会保险参保率仍低
2009年4月,北京传知行研究所对珠三角纺织企业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地域包括广州、佛山、东莞、江门、中山五地。调查显示,2008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4.3%,2007年为62%。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上述地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上升了32.3%。这清晰地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大大增加了,且大多数工人与企业负责人均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很重要。
调查发现,劳动合同签订率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一方态度变化,企业负责人开始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自我防卫的手段。这说明《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罚则发生了效果。
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通过对北京、上海、深圳、泉州、宁波、绍兴、河南等7个城市的大规模调查,发现劳动合同签订率总体较好,大约为72%。但是和劳动合同相关的一系列劳动权利,比如保险参保率,并不理想。调查表明,没参加医疗保险的占55%。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占71%,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占83%;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占64%。
“从我们的调查数据上来看,《劳动合同法》颁布两周年,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没有明显的改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刘爱玉说。
企业违法成本加大
新人求职机会降低
北京传知行研究所的调查表明,劳动部门的监察力度确有增加。多数企业负责人认为“比以前管的严了”,但访谈中也有企业负责人称,劳动部门“主要是为了罚款,罚完就不管你了”。
但调查同时也表明,新法赋予了劳动部门更多职权,同时也扩大了其寻租空间。
《劳动合同法》详细列出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员工不告而别的情况剧增,这使得企业对工人进行培训的投资动力不足,许多企业缩减培训以减少员工跳槽带来的损失。这代表着熟练工人的身价进一步提高,而新工人的求职机会在降低。
为了留住熟练工,部分厂家采取了加薪计划,用定期加薪的方式挽留熟练工人及技术工人。但是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许多加薪计划难以执行。
调查发现,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保证金条款,向员工收取“培训费”。具体做法是,每月工资由工厂扣除一部分“代还”培训费,工人与工厂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将培训费退回给工人。工人若提前解除合同,则培训费不再退还。“这里的培训费实际上充当了保证金的功能。”北京传知行研究所研究员夏楠说。
调查中,一些企业认为这也是无奈之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随意解除合同的情况增加了,虽然该法规定行使任意解除权的程序要有30天预告期,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大量使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来说,员工不辞而别之后根本找不到人,更别说要求赔偿。故而,对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对其没有任何硬性约束力,是否履约完全取决于其道德品质。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许多学者认为这部法律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执行,其主要理由是这部法律刚性太强,不合实际,将受到强烈的反弹,夏楠也曾“抱有这样的成见”。但通过这次调查,夏楠认为,“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在珠三角地区确有一定的实施力度,并不如此前我们想象的那样形同空文”。
“1994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各种劳动政策法规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而《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产生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叠加的效应,而效应的大小,又与所处的产业与地域执行情况相关。客观而言,《劳动合同法》本身直接增加的用工成本并不多,但其可能导致企业用工风险的上升。而对用工风险的评估,必须具体到产业、地域,并结合工资、社保等配套制度进行综合评判,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法》利弊的整体性评价,都是草率和不当的。”夏楠说。